為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和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四川省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實施方案》精神,完善專利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強化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的有機銜接,提高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四川省專利保護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專利糾紛行政調解是指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局)根據當事人申請,通過協調、勸導、調停等方式,依法化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定的相關民事糾紛的活動。
第二條下列專利糾紛,經市場監管局調解達成行政調解協議,可以申請司法確認:
(一)侵犯專利權賠償糾紛行政調解協議;
(二)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和報酬糾紛行政調解協議;
(三)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
紛行政調解協議。
調解協議內容涉及知識產權確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第三條當事人可以自行政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主持調解的市場監管局所在地有相關專利民事案件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一方當事人提出申請,另一方表示同意或者不反對的,視為共同提出申請。
當事人可以以書面形式或口頭形式提出司法確認申請。以口頭形式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筆錄,并由當事人簽字、捺印或者蓋章。具備條件的可以在線提出司法確認申請。
第四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調解協議、行政調解筆錄,以及與調解協議相關的專利權權屬證明等材料,并提供雙方當事人的身份、住所、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當事人未提交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當事人限期補交。
第五條 當事人提交司法確認申請書時,應當同時向人民法院簽署承諾書,以書面形式承諾以下內容:
(一)出于解決糾紛的目的在市場監管局的主持下自愿達成協議,沒有惡意串通、規避法律的行為;
(二)行政調解協議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三)行政調解協議沒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四)若因為行政調解協議內容而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愿意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其他法律責任。
第六條人民法院收到行政調解司法確認申請后,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但當事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除外。
第七條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行政調解協議符合司法確認條件的,應當作出確認行政調解協議有效的民事裁定書。
行政調解協議存在瑕疵或歧義,對協議內容有實質性影響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重新申請調解或者提起訴訟;但由筆誤等情形造成的瑕疵或歧義除外。
行政調解協議存在其他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或存在不能進行司法確認的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第八條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確認的裁定前,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撤回司法確認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期限內補充陳述、補充證明材料或者拒不接受詢問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撤回申請處理。
準許當事人撤回申請或按撤回申請處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裁定書。
第九條人民法院作出司法確認裁定后,應當將裁定書及時抄送主持調解的市場監管局。市場監管局應當督促當事人及時履行經人民法院裁定確認有效的行政調解協議。
第十條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確認裁定后,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作出確認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當事人向作出確認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提交強制執行申請書、身份證明材料、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及履行情況等材料。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主辦單位:廣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技術支持:中國電信廣元分公司 網站維護:廣元市電子政務外網運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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