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國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
“蒼溪紅心獼猴桃”綜合保護的意見(試行)
蒼溪縣是“世界紅心獼猴桃發源地”“中國紅心獼猴桃第一縣”。2010年“蒼溪紅心獼猴桃”正式注冊為國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2013年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近年來,隨著產品質量和品牌聲譽雙提升,“蒼溪紅心獼猴桃”更為市場所知曉,由此而來的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偽造產品產地和偽造或冒用“蒼溪紅心獼猴桃”品牌等違法行為一度呈高發多發態勢,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損害了“蒼溪紅心獼猴桃”品牌,亟需加強執法司法聯動,強化源頭監管和過程性監管。
第一節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切實發揮執法司法聯動優勢,在蒼溪紅心獼猴桃培育、種植、采摘、流通、銷售等全過程中加強食品安全和知識產權保護,維護“蒼溪紅心獼猴桃”聲譽,提升“蒼溪紅心獼猴桃”品質和市場競爭力,為農民穩定增收、發展現代農業、推進鄉村振興提供支持,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國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蒼溪紅心獼猴桃”(以下簡稱“蒼溪紅心獼猴桃”商標)綜合保護應當遵循依法、綠色、預防、便民的原則,最大限度解決保護過程中的難題,實現雙贏、多贏、共贏的良好局面。
第二節協議單位職責分工
第三條縣農業農村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縣域內紅心獼猴桃的種植、投入品的經營使用環節進行監管,對種植企業、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個體種植戶使用花粉、農藥的情況進行檢查、監測;
(二)對縣域內紅心獼猴桃生產經營主體、生產記錄、銷售臺賬進行檢查;
(三)開展農業行政執法,對紅心獼猴桃種植企業、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個體種植戶在紅心獼猴桃種植過程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處理。
第四條縣獼猴桃產業發展中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全縣獼猴桃產業種植規劃,開展技術培訓、技術指導和技術推廣,推進標準化生產管理,對各鄉鎮每年蒼溪紅心獼猴桃種植面積進行核查,建立動態臺賬,并且在鄉鎮予以公示。
(二)監督各鄉鎮做好對“蒼溪紅心獼猴桃”的產品質量把控工作;根據當年天氣變化情況,協助縣獼猴桃產業技術研究所實時制定采摘公告,并督促落實保證適時采摘、達標采摘。
(三)做好“蒼溪紅心獼猴桃”品牌創建、保護、宣傳,品牌文化建設;指導企業加強品牌創建,參加品牌宣傳推介活動和品牌價值評價活動;指導協會做好獼猴桃專合組織和企業等使用商標、標識、包裝物的管理;
(四)負責獼猴桃產銷市場對接和信息發布收集處理,市場規劃和拓展,產銷對接、推介和協調服務。
第五條縣獼猴桃產業技術研究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完善“蒼溪紅心獼猴桃”種植、采摘技術標準,為“蒼溪紅心獼猴桃”品種選育、種植、管護提供科技支撐;
(二)負責獼猴桃重大疫病預測預報及防控技術研發,為“蒼溪紅心獼猴桃”的病蟲害防治提供技術支持;
(三)為園區或其他大面積種植的企業、合作社提供選址建議;建立蒼溪紅心獼猴桃科技支撐,高產優質示范園。
(四)負責對外技術交流與合作;負責研判、指導獼猴桃適時采摘等工作。
第六條縣獼猴桃協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本縣內“蒼溪紅心獼猴桃”商標使用申請的審核審批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簽訂,督促商標使用人嚴格按照合同約定使用商標;
(二)負責包裝物印制前樣稿的審核、備案和委托等。
(三)對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報的商標使用人侵犯“蒼溪紅心獼猴桃”商標權的行為,依法解除其簽訂的《商標使用權許可合同》,并依法提起民事訴訟。
(四)作為“蒼溪紅心獼猴桃”商標所有人,依法向法院起訴侵犯“蒼溪紅心獼猴桃”商標權的行為。
第七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加強對生產加工、市場流通環節監管,受理群眾舉報線索,依法打擊下列違法行為:
(一)侵犯“蒼溪紅心獼猴桃”注冊商標、以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的行為;
(二)擅自使用和偽造地理標志名稱和專用標志的行為;
(三)打擊農產品銷售企業、批發市場中銷售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等化學物質和其他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紅心獼猴桃的行為;
(四)其他應當依法查處的違法行為。
第八條縣商務經合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做好蒼溪紅心獼猴桃的電商平臺銷售監管工作,嚴守準入門檻,審查電商所銷售蒼溪紅心獼猴桃是否建立采購、銷售臺賬,是否取得相關行政審批等;
(二)發現網上有倒賣、仿冒“蒼溪紅心獼猴桃”包裝物、防偽二維碼侵犯“蒼溪紅心獼猴桃”商標權、早銷的行為會同相關單位依法查處。
第九條縣司法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保護“蒼溪紅心獼猴桃”商標作為普法的內容之一,廣泛宣傳食品安全、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法規
(二)加強對律師代理涉及“蒼溪紅心獼猴桃”合同糾紛的管理,引導律師從保護角度依法代理案件。
第十條縣公安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涉嫌侵犯“蒼溪紅心獼猴桃”商標權的刑事犯罪依法立案偵查、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二)對本縣行政管轄區域外侵犯“蒼溪紅心獼猴桃”的刑事案件積極協助偵查;
(三)督促行政執法部門及時移送、鼓勵群眾舉報涉嫌侵犯“蒼溪紅心獼猴桃”商標權的刑事犯罪線索。
第十一條縣人民檢察院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涉嫌侵犯“蒼溪紅心獼猴桃”商標權的刑事犯案件依法審查起訴;
(二)開展涉“蒼溪紅心獼猴桃”商標的刑事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及審判活動監督;
(三)在食品安全與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履行公益訴訟職責,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發出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提起行政或民事公益訴訟。
第十二條縣人民法院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理涉嫌侵犯“蒼溪紅心獼猴桃”商標權的刑事犯罪案件;
(二)審理縣檢察院提起的涉嫌侵犯“蒼溪紅心獼猴桃”商標權的民事、行政公益訴訟案件;
(三)審理縣獼猴桃協會起訴以及縣檢察院支持起訴的涉嫌侵犯“蒼溪紅心獼猴桃”商標專用權的民事案件;
(四)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
第三節協作聯動
第十三條由縣農業農村局牽頭,縣獼猴桃產業技術研究所提供技術協助,共同完善蒼溪紅心獼猴桃的生產、采摘等各項生產技術標準,由縣獼猴桃產業發展中心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縣農業農村局與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不定期抽查使用商標的企業、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個體種植戶、經銷商,對在蒼溪紅心獼猴桃生產、儲運、銷售過程中添加國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質的,依法由縣農業農村局或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分別作出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縣獼猴桃產業發展中心和縣獼猴桃協會應當對“蒼溪紅心獼猴桃”商標的包裝物制作、銷售,按照印刷企業與協會簽訂的包裝物印制合同進行臺賬管理。
第十六條每年蒼溪紅心獼猴桃采摘上市、集中銷售期間,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牽頭,各協議單位協助配合,開展“蒼溪紅心獼猴桃”商標專項保護行動,對各鄉鎮授權使用“蒼溪紅心獼猴桃”商標包裝物的企業、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個體種植戶、經銷商進行巡查、抽查,依法查處下列行為:
(一)未按要求使用“蒼溪紅心獼猴桃”商標包裝物,違法違規使用地標標識;
(二)倒賣“蒼溪紅心獼猴桃”商標包裝物;
(三)未經授權和未審核備案印制“蒼溪紅心獼猴桃”商標包裝物;
(四)其他侵犯“蒼溪紅心獼猴桃”商標的行為。
第十七條縣商務經合局發現或接到舉報電商早銷、假冒“蒼溪紅心獼猴桃”商標、包裝物、防偽二維碼,侵犯“蒼溪紅心獼猴桃”商標權的,應當及時要求其產品下架,并移交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查處。
第十八條加強“兩法銜接”工作,各協議單位發現侵犯“蒼溪紅心獼猴桃”商標的刑事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移交縣公安局,發現公益訴訟線索的,應當及時移交縣人民檢察院,發現民事侵權線索的,應當及時移交縣獼猴桃協會。
第十九條縣公安局、縣人民檢察院、縣人民法院對侵犯“蒼溪紅心獼猴桃”商標依法做到快捕、快訴、快判,形成打擊犯罪的震懾合力。
第十九條縣人民檢察院與縣獼猴桃協會,發現侵犯“蒼溪紅心獼猴桃”商標權的線索后應當共同討論、研判,對符合提起民事訴訟條件的,縣人民檢察院應當支持縣獼猴桃協會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十條各協議單位、鄉鎮應當加強普法和舉報宣傳,教育引導企業、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個體種植戶、經銷商等從業人員樹立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鼓勵群眾舉報侵犯“蒼溪紅心獼猴桃”商標權的違法犯罪線索,營造“蒼溪紅心獼猴桃”品牌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圍。
第四節制度保障
第二十一條成立“蒼溪紅心獼猴桃”商標綜合保護領導小組,由縣人民政府縣長任組長,各協議單位為成員并確定聯絡部門,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獼猴桃協會。領導小組工作職責:
(一)制定每年專項保護行動實施方案,部署開展聯合檢查;
(二)設立專門的舉報電話,受理群眾對蒼溪紅心獼猴桃生產、采摘、銷售過程中的違規違法行為舉報;
(三)召開工作聯席會議,通報工作情況,研究解決工作難題;
(四)其他需要統籌安排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商標使用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獼猴桃協會暫停其當年“蒼溪紅心獼猴桃”商標使用資格,仍拒不改正的,由縣獼猴桃協會解除《商標使用權許可合同》:
(一)未按獼猴桃產業標準生產、采摘的;
(二)倒賣“蒼溪紅心獼猴桃”商標包裝物物的;
(三)“蒼溪紅心獼猴桃”商標包裝物管理使用混亂,拒不改正的;
(四)其他違反《商標使用權許可合同》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發現國家工作人員在管理、監督、執法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玩忽職守等造成一定損失的,應當向縣紀委監委移交違紀違法線索。
第五節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第二十五條本意見由蒼溪縣人民檢察院負責解釋。
主辦單位:廣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技術支持:中國電信廣元分公司 網站維護:廣元市電子政務外網運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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