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陽市公安局發布警情通報稱,近日,“海匯國際”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又一重要犯罪嫌疑人劉某(女,54歲,河北衡水市人,系“海匯國際”犯罪團伙中國境內總負責人)被抓獲歸案。劉某落網后,對其從事傳銷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湖南日報記者從衡陽公安機關獲悉,“海匯國際”傳銷團伙,自2018年開始,搭建“海匯國際”(DRC)平臺,以托管炒外匯為幌子、以高額回報做誘餌,在我國境內通過線上宣傳、線下組織上課和“經紀人”直推等方式,采取“拉人頭”方法發展參加者,并按照發展下線人數、層級、團隊入金總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吸引眾多人員入局參與傳銷違法犯罪活動,涉及我國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港澳臺地區以及部分東南亞國家,嚴重危害我國金融穩定和經濟秩序。
在公安部的統一調度指揮下,我國23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協同開展打擊行動,一批團伙主犯和骨干成員受到法律懲處。
該團伙的暴露,源于2021年9月衡陽公安機關一次治安清查,發現了“海匯國際”成員唐某燕涉嫌傳銷違法犯罪的線索,順藤摸瓜抓獲了該團伙中的成員劉某偉及財務人員陳某含等嫌疑人。
2022年2月26日,公安機關以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對“海匯國際”團伙立案偵查,鎖定了主要犯罪嫌疑人和犯罪證據。同年7月開始,公安部先后兩次部署23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公安機關開展打擊,共立刑事案件200余起。
劉俊偉、陳姝含提出上訴
衡陽中院:駁回,維持原判
同日,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通報,披露了“海匯國際”傳銷案的審判情況。
2024年6月11日,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海匯國際”傳銷系列案被告人劉俊偉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告人陳姝含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二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被告人劉俊偉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被告人陳姝含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同時判令對暫扣、查封、凍結在案的贓款贓物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8年初, 劉俊偉根據劉某某、陳某某(均尚未到案)的要求,安排技術人員開發了“海匯國際”外匯投資平臺(以下簡稱“海匯平臺”),后期提取平臺入金流水的1%作維護費用。“海匯平臺”設定了最低入會門檻為1500美元,采用網絡推廣、線下宣傳等方式在國內大量吸納會員,通過獲取上線直推的邀請碼形成層級關系,從事傳銷活動。
截至2021年9月27日,該平臺已發展會員共32層,中國境內注冊會員賬戶90余萬個,平臺涉案資金超百億元人民幣,非法獲利超50億元人民幣。該平臺運行期間,劉俊偉要求陳姝含收集銀行卡供入金、出金服務,陳姝含向親友租借了93張銀行卡,部分寄往境外,部分由陳姝含本人控制。劉俊偉使用違法所得在上海、湖南長沙等地買房,并授意陳姝含從其控制的資金中支付購房款1.4億余元人民幣。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劉俊偉組織開發“海匯平臺”,通過設定最低入會門檻,獲取上線直推的邀請碼形成層級關系,下線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以下線的人數、層級、團隊入金總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平臺實際未進行外匯交易,無法獲得收益支持返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犯罪情節嚴重,系主犯。
被告人陳姝含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其行為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且數量巨大;陳姝含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轉移,其行為還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對陳姝含應當數罪并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劉俊偉、陳姝含提出上訴。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依法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維持原判。
截至2025年7月12日,衡陽法院受理“海匯國際”傳銷系列案一審案件109件191人,已全部審理完畢并宣判,目前已生效案件107件180人。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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