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某飯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8月7日,昭化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其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也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或者由服務人員提示說明,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在檢查后及時制作反食品浪費標識并張貼在經營場所內,沒有造成危害后果,2024年9月27日,昭化區市場監管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的相關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二、某移動營業廳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智能充電器套裝案
2024年9月25日,昭化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有國際系列智能充電器套裝的執行標準為GB4943.1-2011。經查,GB4943.1-2022《音視頻、信息技術和通信技術設備第1部分:安全要求》于2022年7月19日發布,2023年8月1日起實施,已代替GB4943.1-2011。當事人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2024年10月23日,昭化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三、某養生館利用格式條款不合理地限制消費者合法權益、收取預付款未與消費者訂立書面合同案
2024年9月14日,昭化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與消費者簽訂減肥合同,存在利用格式條款不合理地限制消費者合法權益,以及收取預付款未與消費者訂立書面合同。當事人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2024年10月15日,昭化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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