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1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2024年第2期)
按照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要求,現將涉及我市在總局及省專項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廣元市利州區歐陽水產經營部銷售的小泥鰍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3年11月13日,承檢機構執行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任務,在利州區歐陽水產經營部抽取了1批次小泥鰍(購進日期:2023年11月13日)。經檢驗,“恩諾沙星項目”不合格。
(二)核查處置情況
1.產品控制情況
經利州區市場監管局調查,不合格產品是廣元市利州區歐陽水產經營部于2023年11月13日,從位于成都市龍泉驛區西河鎮成洛大道5999號通威三聯水產品交易中心116棟附15號、附16號龍泉驛區西河鎮任義水產批發部任興華處購進。現場已無同批次不合格小泥鰍銷售,因均是零售,未留下消費者信息,故不能追回。期間未接到異常反饋。
2.排查整改情況
經排查,小泥鰍中恩諾沙星超標的原因,可能是養殖戶為控制病情加大使用量或不遵守休藥期規定,致使上市銷售時產品中的藥物殘留量未降解至標準限量以下。
3.行政處罰情況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經利州區市場監管局案審會討論決定,對當事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二、廣元市朝天區羊木鎮優佳惠超市銷售的1批次紅米椒(辣椒)、1批次特級龍眼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4年3月15日,承檢機構執行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任務,在朝天區羊木鎮優佳惠超市抽取了1批次紅米椒(辣椒)(購進日期:2024年3月15日)、1批次特級龍眼(購進日期:2024年3月14日)。經檢驗,紅米椒(辣椒)“噻蟲胺項目”不合格,特級龍眼“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合格。
(二)核查處置情況
1.產品控制情況
經朝天區市場監管局調查,2024年3月14日,當事人從廣元經濟技術開發區趙春芳水果批發部購入特級龍眼10kg;2024年3月15日,當事人從廣元市云晨商貿有限公司購入紅米椒5kg。以上除用于抽檢外,其余全部售出。因銷售方式是零售,未留下顧客聯系方式,無法召回。期間未接到異常反饋。
2.排查整改情況
產品不合格原因不明,不排除種植環節導致。
3.行政處罰情況
經調查,當事人在購入上述食品時查驗了供貨商營業執照及供貨商提供的農產品合格證明文件,留存有銷貨票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朝天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免予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163.56元。
三、廣元福惠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由四川英瑞達食業有限公司生產的顆米芽菜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4年3月20日,承檢機構執行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任務,在廣元福惠商貿有限公司抽取了1批次標稱由四川英瑞達食業有限公司生產的顆米芽菜(生產日期2024年3月1日,500g/袋)。經檢驗,“防腐劑混合使用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項目”不合格。
(二)核查處置情況
1.產品控制情況
經昭化區市場監管局調查,當事人共購進該批產品59袋。截至2024年4月25日收到《檢驗報告》時,已銷售33袋。其中抽檢9袋,零售24袋。當事人已于4月25日,對剩余的26袋下架退回供應商,并張貼召回公告。因零售故未收到退回的產品。期間未接到異常反饋。
2.排查整改復查
造成產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產企業在生產過程工藝控制不嚴。當事人在購進食品時未查驗該批次食品的合格證明文件,未如實記錄該批次食品的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等內容。昭化區市場監管局要求經營者限期整改,并于2024年5月28日通過復查驗收。
3.行政處罰情況
2024年5月9日,昭化區市場監管局進行立案調查。經調查,當事人購進食品時未嚴格執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查驗該批次食品的合格證明文件,未如實記錄該批次食品的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等內容,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2024年7月30日,昭化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98.09元,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四、廣元市利州區玖號果倉水果經營部銷售的1批次龍眼、1批次精品香蕉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4年3月20日,承檢機構執行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任務,在廣元市利州區玖號果倉水果經營部抽取了1批次龍眼(辣椒)(購進日期:2024年3月20日)、1批次精品香蕉(購進日期:2024年3月20日)。經檢驗,龍眼“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合格,精品香蕉“噻蟲嗪和腈苯唑項目”不合格。
(二)核查處置情況
1.產品控制情況
經利州區市場監管局調查,2024年3月15日,當事人從“標果平臺”網上下單購進該批次不合格龍眼10kg;2024年3月20日,當事人從川陜甘農產品交易市場購進該批次不合格精品香蕉11kg。至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同批次龍眼和精品香蕉已全部銷售。因零售未留下消費者信息,故不能追回。期間未接到異常反饋。
2.排查整改情況
龍眼中二氧化硫殘留量超標的原因,可能是為了增加漂白、?防腐和抗氧化效果過量使用二氧化硫。香蕉中噻蟲嗪和腈苯唑超標的原因,可能是種植戶為快速控制蟲害,加大用藥量或未遵守休藥期規定,致使上市銷售的產品中殘留量超標。利州區市場監管局要求經營者嚴格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建立進銷臺賬,并于2024年7月9日進行了復查驗收。
3.行政處罰情況
2024年4月22日,利州區市場監管局進行立案調查。經調查,當事人經營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2024年7月9日,利州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五、廣元市利州區楊軍超市銷售的小米椒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4年4月19日,承檢機構執行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任務,在廣元市利州區楊軍超市抽取了1批次小米椒(購進日期:2024年4月18日)。經檢驗,“噻蟲胺項目”不合格。
(二)核查處置情況
1.產品控制情況
經利州區市場監管局調查,2024年4月18日,當事人從廣元經濟技術開發區代軍蔬菜批發部購進該批次小米椒9.9kg。至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同批次小米椒已全部銷售。因均是零售,未留下消費者信息,故不能追回。期間未接到異常反饋。
2.排查整改情況
產品不合格原因不明,不排除種植環節導致不合格。
3.行政處罰情況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經利州區市場監管局案審會討論決定,對當事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
六、廣元市利州區前衛生鮮超市銷售的賴茅面山藥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4年4月16日,承檢機構執行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任務,在廣元市利州區前衛生鮮超市抽取了1批次賴茅面山藥(購進日期:2024年4月15日)。經檢驗,“咪鮮胺和咪鮮胺錳鹽項目”不合格。
(二)核查處置情況
1.產品控制情況
經利州區市場監管局調查,2024年4月15日,當事人從廣元經濟技術開發區盤龍鎮川陜甘農產品交易中心王邦勇處購進賴茅面山藥10kg。至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同批次山藥已全部銷售。因均是零售,未留下消費者信息,故不能追回。期間未接到異常反饋。
2.排查整改情況
產品不合格原因不明,不排除種植環節導致不合格。
3.行政處罰情況
2024年5月20日,利州區市場監管局進行立案調查。經調查,當事人經營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2024年7月9日,利州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七、廣元利州區源達水業銷售的、標稱由四川龍澹水業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天然飲用水(藍嶼)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3年11月14日,承檢機構執行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任務,在廣元利州區源達水業抽取了1批次標稱由四川龍澹水業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天然飲用水(藍嶼)(生產日期2023年11月9日,18.9L/桶)。經檢驗,“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合格。
(二)生產環節處置情況
1.產品控制情況
經利州區市場監管局調查,2023年11月9日,四川龍澹水業有限責任公司生產天然飲用水(藍嶼)325桶(凈含量:18.9L/桶)。至執法人員現場調查時,已無同批次天然飲用水,該批次產品均有送貨票據。2023年12月8日,四川龍澹水業有限責任公司向各經銷商發出召回通知,各經銷商均以零售的方式對外銷售完畢,未留下消費者信息,故不能追回。期間未接到異常反饋。
2.排查整改情況
經排查,天然飲用水中銅綠假單胞菌超標的原因,可能是水源防護不當導致水體受到污染;或者生產過程中衛生控制不嚴格,如灌裝設備受到污染,消毒不徹底;或者是包裝材料清洗消毒不到位所致。
3.行政處罰情況
利州區市場監管局調查后認定,當事人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案發后積極主動配合調查并進行整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經案審會集體討論,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給予行政約談。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經利州區市場監管局調查,廣元利州區源達水業共購進該批次天然飲用水20桶,已銷售完畢。期間未接到異常反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經利州區市場監管局案審會討論決定,對廣元利州區源達水業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八、廣元市順華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2批次順華煙熏豆腐干、1批次腌鹵豆干(香辣味)、1批次腌鹵豆干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4年3月16日,承檢機構執行國家和省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任務,在廣元市順華食品有限公司抽取了2批次順華煙熏豆腐干(生產日期2024年3月13日的規格255克/袋,生產日期2024年3月15日的規格320克/袋)、1批次腌鹵豆干(香辣味)(生產日期:2024年3月16日,255克/袋)、1批次腌鹵豆干(生產日期:2024年3月15日,255克/袋)。經檢驗,4批次“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項目”不合格。
(二)核查處置情況
1.產品控制情況
經廣元市市場監管局經開區分局調查,當事人所生產的上述四個批次不合格產品的生產和銷售情況如下。
順華煙熏豆腐干(規格:255克/袋):2024年3月13日生產351袋,3月16日抽檢用10袋,售出341袋;
順華煙熏豆腐干(規格:320克/袋):2024年3月15日生產96袋,3月16日抽檢用10袋,售出86袋;
腌鹵豆干(香辣味)(規格:255克/袋):2024年3月16日生產190袋,3月16日抽檢用10袋,售出180袋;
腌鹵豆干(規格:255克/袋):2024年3月15日生產132袋,3月16日抽檢用10袋,售出122袋。
當事人分別于2024年4月13日和22日對上述四個批次不合格產品發布了召回通知。因零售未留下消費者信息,未召回不合格批次的產品。期間未接到異常反饋。
2.排查整改情況
通過對不合格產品生產工藝流程的分析,并根據專家建議對原材料、食品添加劑及相關產品進行送檢。該公司對庫存的兩個產地的大豆、食品添加劑和新生產的產品共計9個樣品分別送四川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和廣元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檢驗。經檢驗,送檢樣品中,檢出1批次的大豆鋁含量達226mg/Kg(限量值為≤100mg/Kg),其余樣品均合格。經分析,不合格產品中鋁的殘留量超標的原因,可能是原材料(大豆)鋁含量過高導致,也有可能是生產過程控制不嚴。
經開區分局要求企業嚴格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采取嚴格進貨查驗制度、盡量固定供貨商、不定期將原材料送檢、嚴格生產過程控制等措施,并于6月27日進行復查驗收。
3.行政處罰情況
2024年4月22日,廣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廣元經開區分局進行立案調查。經調查,當事人生產經營重金屬(鋁)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2024年7月1日,廣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061.5元,罰款61000元的行政處罰。
廣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7日
主辦單位:廣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技術支持:中國電信廣元分公司 網站維護:廣元市電子政務外網運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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