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元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廣元市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廣元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天然氣綜合利用工業園區、廣元國際鐵路港管委會: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廣元市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2017年2月25日由市政府辦公室印發的《廣元市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廣府辦發〔2017〕27號)同時廢止。
廣元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6月24日
廣元市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強化地方政府屬地管理責任,不斷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的通知》《四川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考核工作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結果導向,堅持客觀公正、獎懲分明、推動創新、注重實效的原則,聚焦目標任務落實,推動以考促改,客觀反映工作實績。
第三條 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對象為各縣(區)人民政府(含廣元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下同)和市級食品安全有關部門(單位)。
第四條 考核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統籌組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食品安全辦)受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委托,牽頭具體實施評議考核。
市食品安全辦及有關市級有關部門(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對各縣(區)食品安全工作情況進行評價。
市食品安全辦對市級食品安全有關部門(單位)工作情況進行評價。
第五條 考核內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礎工作推進、年度重點工作落實、食品安全狀況等,同時設置即時性工作評價和加減分項。具體考核指標及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細則中明確,做到科學合理,可操作、可評價、可區分,切實減輕基層負擔。
第六條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考核年度。市食品安全辦組織市級有關部門(單位)制定本年度考核細則,按程序報審印發。
第七條 對縣(區)人民政府評議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一)日常考核。市食品安全辦及市級有關部門(單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細則,根據工作需要,采取資料審查、線上抽查、明查暗訪、調研督導等方式,對各縣(區)任務完成情況進行定期評價,形成日常考核結果。市食品安全辦及市級有關部門(單位)對日常考核結果的公平性、公正性、準確性負責。
(二)年中督促。按照綜合督查安排,每年確定抽查督促范圍,實地督促上年度考核發現問題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點工作任務落實。
(三)狀況評價。根據省、市有關部門(單位)開展的食品安全抽檢監測等結果,綜合相關情況形成縣(區)食品安全狀況評價結果。
(四)年終自查。各縣(區)人民政府按照考核細則,對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礎工作、重點工作、即時性工作情況進行自評。各縣(區)人民政府對自評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五)年終評審。市食品安全辦及市級有關部門(單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細則,結合地方自評和日常掌握情況,對相關考核指標進行評審,形成年終評審意見。市食品安全辦及市級有關部門(單位)對相關評審結果的公平性、公正性、準確性負責。
(六)綜合評議。市食品安全辦匯總各縣(區)人民政府的日常考核結果、食品安全狀況評價結果、年終評審意見,會同市級有關部門(單位)共同研究加減分項、降級和否決情形,綜合評議形成考核結果建議,經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審核后按程序報審。
(七)結果通報。考核結果按規定印發通報。
第八條 縣(區)考核基準分為100分,加分項分值不超過5分,即時性工作、減分項分值在當年考核方案及其細則中明確。考核結果分三個等次。得分在95分以上、排名在前3名且無降級和否決情形的為一等次,得分在95分以上、排名在第3名以后且無降級和否決情形的為二等次,得分在95分以下為三等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下調一級,最低降至三等次:
(一)本行政區域內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層分級精準防控、末端發力終端見效工作機制,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的;
(二)本行政區域內推進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不到位,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總監或安全員配備率較低、未有效建立風險防控機制的;
(三)本行政區域內存在生產經營食品過程中摻雜摻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等違法犯罪行為,未按規定有效處置,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四)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違法使用農藥獸藥導致食用農產品農藥獸藥殘留超標問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五)本行政區域內發生耕地土壤污染源頭防治不力導致食用農產品重金屬超標問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六)本行政區域內發生校園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規定有效處置,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七)縣(區)在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中弄虛作假的;
(八)其他應當下調等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直接為三等次:
(一)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單位)開展有效處置應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二)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連續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縣(區)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治,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五)其他應當為三等次的情形。
第九條 對市級食品安全有關部門(單位)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市級食品安全有關部門(單位)按照評議考核方案及其細則,對本部門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和自評打分,形成自評報告。各部門(單位)對自評報告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市食品安全辦對各部門(單位)自評報告和相關材料進行初審評分,形成考核結果建議,經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審核后按程序報審。
考核結果按規定印發通報。
第十條 市級食品安全有關部門(單位)考核基準分為100分,加分項分值不超過5分。考核結果分三個等次。納入考核的市級有關部門(單位)得分在95分以上、排名在前40%的為一等次,得分在95分以上、排名在前40%以后的為二等次,得分在95分以下為三等次。
第十一條 本考核年度考核結果通報之前,次年發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納入本考核年度予以減分或降級,不再納入次年年度考核。
第十二條 市食品安全辦將考核失分具體情況通報各縣(區)、市級有關部門(單位)后,各縣(區)、市級有關部門(單位)要對存在問題組織整改,整改情況作為減分項納入下一年度考核計分。
市食品安全辦牽頭組織對考核排名靠后的縣(區)和市級有關部門(單位)加強指導。
第十三條 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及干部選拔任用、獎懲、評先評優的重要參考,評議考核中發現需要問責的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
第十四條 各縣(區)、市級有關部門(單位)考核結果為一等次的按規定給予相應激勵。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市食品安全辦及時對縣(區)和市級有關部門(單位)創新性示范經驗做法進行總結推廣。
第十五條 對考核結果為三等次或連續兩年考核排最后1名的縣(區),以及考核結果為三等次的市級有關部門(單位),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委托市食品安全辦會同有關部門(單位)約談縣(區)和市級有關部門(單位)負責同志,必要時由市領導約談縣(區)和市級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
被約談的縣(區)和市級有關部門(單位)有關領導干部不得參加有關表彰、年度評獎等。
第十六條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中弄虛作假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七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各自實際情況,依法制定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食品安全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主辦單位:廣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技術支持:中國電信廣元分公司 網站維護:廣元市電子政務外網運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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