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廣元市劍閣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副食店將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混放銷售案
2024年1月18日,劍閣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副食店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將保健食品與普通食品混合擺放銷售,未設置保健食品專柜及保健食品警示語。同日執法人員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2024年1月22日復查,發現當事人并未整改。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2024年3月22日,劍閣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警告,并處罰款1850元的行政處罰。
2.廣元市昭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經營部網上刊載的生產者名稱等信息與銷售食品標簽不一致案
2024年3月18日,昭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舉報件,稱某經營部抖音商店內銷售的臘肉商品參數標注的生產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與實際銷售的商品參數不一致。經查,當事人在抖音商店經營臘肉與刊載的產品是不同生產企業生產。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2024年4月18日,昭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3.廣元市蒼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超市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時使用不符合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要求的設施案
2024年3月28日,蒼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水果銷售區及鮮肉銷售區分別安裝有16盞和7盞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設施。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2024年4月22日,蒼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4. 廣元市利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以及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案
2024年1月2日,利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線索移送函,反映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牧滿希 高鈣+牛奶復合蛋白飲品”經抽檢不合格。實際能量值與營養成分表標示的能量值不相符,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要求。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和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2024年5月31日,利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作出罰款2.21萬元的行政處罰。
5. 廣元市青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購物中心經營未按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標明其他事項預包裝食品案
2023年12月25日,青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舉報件,反映某購物中心可能從非正規渠道采購食品。經查,當事人銷售的“燒仙草粉”屬風味固體飲料,其外包裝上沒有添加“本產品不能代替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的標識。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固體飲料質量安全監管的公告》第三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2024年4月25日,青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免于行政處罰的決定。
6. 廣元市青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火鍋店未按規定備案從事餐飲服務案
2024年2月27日,青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火鍋店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店鋪正常營業,該店辦理有《營業執照》,無《食品經營許可證》或《四川省食品小經營店(餐飲服務)備案證》。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2024年5月24日,青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7. 廣元市旺蒼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白酒經營部未履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人員從事白酒生產經營及未依法檢定計量器具案
2024年1月29日,旺蒼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白酒經營部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未建立釀造白酒原料(糧食)購進臺賬、食品原料進購索證索票資料不齊全,以及負責人戴某在未取得健康證明的情況下從事白酒經營活動;在其經營場所內另發現正在使用的1臺“杰力”牌電子臺秤無法定檢定機構的檢定標識。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五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2024年5月7日,旺蒼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作出罰款7500元的行政處罰。
8. 廣元市昭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干雜店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4年2月5日,昭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經營的泡紅椒進行執法監督抽樣。經成都市華測技術有限公司進行檢驗,其二氧化硫殘留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4的要求。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2024年4月28日,昭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二氧化硫殘留超限量的泡紅椒8.5kg并處罰款1500元的行政處罰。
9.廣元市劍閣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飯店使用過期調味品案
2024年1月23日,劍閣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某飯店檢查時發現該飯店操作間的操作臺上有已超過保質期162天的番茄調味醬,已開封,現場稱重有500克,與有效的調味品擺放在一起,處于待使用狀態。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2024年3月22日,劍閣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超過保質期的番茄調味醬并處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10.廣元市青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農家樂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案
2024年1月17日,青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某農家樂飯店實施現場檢查發現:該飯店未在經營場所內醒目位置張貼、擺放反餐飲浪費標識標牌。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2024年5月11日,青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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