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曹某系曹某某的丈夫,系山西喜善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趙某某系內蒙古車盈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曹某、趙某某積極協助另案被告人曹某某進行虛假宣傳發展會員和吸收資金的活動。被告人郭某某、劉某某加入該傳銷組織,分別在呼和浩特市、呼倫貝爾市積極宣傳“喜善理財名車匯”的傳銷模式,按層級不斷發展下線。
經鑒定,“喜善理財名車匯”傳銷組織共發展會員4271人,發展會員層數69層。被告人郭某某共計發展下線1457人,發展下線層數16層,非法獲利達110余萬元;被告人劉某某共計發展下線117人,發展下線層數7層,非法獲利30余萬元。
二、裁判結果
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另案被告人曹某某策劃、組織成立傳銷組織,并與被告人曹某、趙某某等人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的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被告人曹某、趙某某等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以被告人曹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以被告人趙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
三、典型意義
本案中,內蒙古車盈公司對外顯示為實體店,山西喜善公司是內蒙古車盈公司的網上平臺,兩公司工作人員相同,原審被告人以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傳銷活動,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和欺騙性。其雖以線下實體店經營作為幌子,但究其經營模式,仍是以組織招商會、微信推介等方式,以所謂的“半價購車、定期返現、高額返款及愛油游項目代理”等名義進行虛假宣傳,用“高額回報”鼓勵投資會員“拉人頭”發展下線,并以會員層級作為獎勵依據,逐級返利、裂變式聚集財富的傳銷行為,其不具備市場主體正常經營的可持續性。對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規定。
來源: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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