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03年8月22日,被告人柴某成立內蒙古馳園酒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馳園酒業公司),注冊資本2000萬元。2016年3月,被告人柴某經人介紹認識被告人樊某某,樊某某向柴某推薦了線上銷售模式,柴某隨即授權樊某某為馳園酒業公司線上銷售全權負責人。
2016年9月25日,被告人樊某某代表馳園酒業公司與香港微智創網絡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微智創公司)簽訂《網站開發合同》,香港微智創公司委托深圳某公司開發馳園酒業網上會員管理系統。2016年9月27日,馳園酒業公司向香港微智創公司支付網站開發費31萬元。被告人樊某某給香港微智創公司提交了網站建設的原始樣稿,即要求體現排網方式、自動排網、蛇形排法、直銷獎、見點獎等內容。
2016年10月,被告人柴某、樊某某相繼在呼和浩特市、包頭市、烏蘭察布市、巴彥淖爾市等地設立辦事處,以馳園酒業公司的名義授課,灌輸傳銷經營模式,即:每名投資人憑自己的身份證或手機號碼,可在該平臺上投資1到10個點位,每個點位1500元,投資一個點位贈送價值1780元的玫香酒一箱,如果引薦一名新會員可領取500元的推廣費,從所推薦客戶投資的1500元里抽取,投資人投資1500元后成為會員。馳園酒業線上銷售模式的結構系三角形銷售模式,以幾何倍增的方式向下分七層,蛇形排列、全國公排,會員初始投資后即為最低的層級,所投資的490元分成七個點分給其上不同層級,后續再吸納了新會員,相應之前的會員層級向上排列,可獲得對應每個點位70元,以此類推,當某個會員吸收到254個點位時,將取得17800元的收益并自動出局。
二、裁判結果
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柴某、樊某某以銷售商品為名,共同策劃實施線上銷售模式,付費開發網上會員管理系統,積極組織人員現場參觀、不斷灌輸經營模式,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購買商品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加入,騙取財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以被告人柴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以被告人樊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15萬元。
三、典型意義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在客觀方面有三個特征:一是經營形式上具有欺騙性。傳銷組織所宣傳的經營活動,實際上是以經營為幌子,許諾或者支付給成員的回報往往來自其收取的入門費,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是傳銷組織誘騙成員取得傳銷資格慣用的一種引誘方式或程序,騙取財物才是傳銷活動的本質目的;二是計酬方式上,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傳銷組織的參加者通過發展人員,再要求被發展者不斷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發展的人數多少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這是傳銷組織通常計酬的特點;三是組織結構上具有層級性。在傳銷組織中,一般根據加入的順序、發展人員的多少分成不同的等級。每個人都有一定的級別,只有發展一定數量的下線以后才能升級,由此呈現底大尖小的金字塔形結構。因此,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是傳銷的組織結構特點。
本案中,被告人采取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開展傳銷活動,并委托開發線上網絡系統,網絡化、信息化手段更為明顯,其依托于白酒線上銷售模式進行傳銷,具有更強的隱蔽性和欺騙性,但分析其銷售結構實質上仍是拉人頭發展下線的三角形銷售模式,利潤來源實則依舊是成員繳納的入門費,對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規定。
主辦單位:廣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技術支持:中國電信廣元分公司 網站維護:廣元市電子政務外網運營中心
政府網站標識碼5108000004
蜀ICP備2021017977號-1
川公網安備 51080002000282號
地址:廣元市利州區利州東路二段68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