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裁判文書網,(2018)豫14刑初9號判決書
(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2015年8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銀祿伙同被告人尹樹龍、阮二衛及郭某1、魏某(均另案處理)等人,在商丘市睢陽區文化辦事處老師范學院附近租民房進行傳銷活動,形成了兩個窩點、人數眾多、人員層級分明、經濟利益分配明確的傳銷組織。銀祿是該傳銷組織的組織、領導者,尹樹龍、阮二衛是其中一個傳銷窩點的管理者。該組織假冒他人企業在網上發布虛假招聘信息,以招收大學生就業為名,將被害人騙至其租房處后,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以推銷產品為名,迫使被害人購買所謂的道具產品“蛹蟲草”,加入傳銷組織,繼續發展下線,不購買其產品不準離開。該組織以推銷產品數量、發展下線人數多少,分成業務代表、業務主任、業務科長、業務經理、商務經理,五個級別,以授課形式向人灌輸傳銷經營模式,誘騙多人加入傳銷,騙取錢財。案發后,在銀祿、尹樹龍、阮二衛傳銷窩點查獲的筆記本中記載,自2015年8月至2016年11月10日,有包括被害人冉某2、被告人唐浩原、郝曉寧在內的140名人員被騙入傳銷組織。其中,銀祿、尹樹龍、阮二衛傳銷窩點使用的筆記本2本,記載被騙人數114人;郭某1傳銷窩點使用的筆記本1本,記載被騙人數26人。
(二)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銀祿、尹樹龍、阮二衛、唐浩原等人在被害人被騙入傳銷組織后,采取扣留身份證、手提電腦、手機、不準外出或者采取辱罵、毆打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迫使被害人購買所謂的道具產品“蛹蟲草”,加入傳銷組織,繼續發展下線。2016年11月13日18時許,銀祿安排尹樹龍伙同唐浩原、郝曉寧控制被騙入傳銷組織的被害人冉某2到商丘市凱旋路與長江路交叉口西南角中國銀行營業點ATM機取錢以購買道具產品。冉某2趁機逃跑,尹樹龍、唐浩原、郝曉寧尾隨追趕,冉某2被追趕的過程中掉入附近萬堤溝河中并呼喊求救。尹樹龍、唐浩分別打電話告知銀祿,銀祿即安排唐浩原、郝曉寧離開。尹樹龍在他人報警22分鐘后借用路人手機打110電話報警稱有人掉入河中后離去。當日19時許,冉某2尸體被水上救援隊從二米深水底打撈上岸。經鑒定冉某2系溺水死亡。
法院一審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銀祿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二、被告人尹樹龍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三、被告人唐浩原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四、被告人郝曉寧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五、被告人阮二衛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六、對被告人銀祿、唐浩原、郝曉寧、阮二衛自愿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冉某1(系被害人冉某2之父)、閆某(系被害人冉某2之母)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380000元予以確認;
七、駁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冉某1、閆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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