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中國裁判文書網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朱金麗于2017年8月份在河北燕郊參加“民間自愿互助理財”的項目,2018年春節后至2019年五一期間,朱金麗來到大連長興島經濟技術開發區繼續參與此項目,項目名稱改名為“大眾創業分享平臺”。該平臺系以民間互助理財為名,要求參加者繳納49,800元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發展層A、B、Cl、C2、C3順序組成層級,直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組織。朱金麗在燕郊參加3個盤,在長興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參加1個盤。朱金麗在傳銷組織中從事發展下線、接待新人等工作,系該傳銷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經大連永通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對朱金麗的銀行流水進行審計,朱金麗在長興島參加的1個盤,盤內成員24人,朱金麗與盤內成員資金往來的凈收入為人民幣321,000元。
被告人朱金麗在長興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參加傳銷組織期間,幫助該傳銷組織行管會領導者孫某(已判決)督促、收取C3大家長交納的課堂費和氛圍費,并將收到的錢統計以后交給孫某,并根據孫某的指示在傳銷人員開會時上臺介紹賺錢的成功經驗吸引他人加入等。經大連永通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對朱金麗的銀行流水進行審計,朱金麗收取300元、500元的課堂費、氛圍費的人數為606人次,金額為人民幣253,000元。
另查明,偵查機關在偵辦案件過程中,凍結被告人朱金麗中國工商銀行卡號為6215********資金18189元;中國平安銀行卡號為6230********資金29942元;中國建設銀行卡號為6217********資金15453.6元。
本院認為,“大眾創業分享平臺”組織要求參加者繳納一定費用獲得加入資格,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其內部按順序組成層級3級以上,系從事傳銷活動組織。被告人朱金麗在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實施中積極參與,非法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應予以刑罰處罰。被告人朱金麗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朱金麗與孫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協助孫某進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系從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朱金麗無前科,系初犯,酌定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朱金麗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和證據均無異議,自愿認罪悔罪,依法予以從寬處罰。經調查評估,被告人朱金麗對所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可以適用緩刑。綜上,考慮被告人朱金麗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悔罪表現和對于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朱金麗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依法追繳被告人朱金麗違法所得人民幣32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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