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廣元市利州區市場監管局查辦利州區某煙酒副食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3年2月20日,利州區市場監管局與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開展聯合檢查,在利州區某煙酒副食店查獲3瓶假冒“五糧液”、17瓶假冒“國窖1573”。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2023年3月10日,利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權商品,并處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二、廣元市朝天區市場監管局查辦楊某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3年2月22日,朝天區市場監管局對楊某某經營的副食店進行檢查,現場查獲1瓶“國窖1573”,經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鑒定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因當事人能夠提供白酒合法采購渠道及票據,不知曉購進白酒是假冒侵權商品。2023年3月21日,朝天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權商品的行政處罰。
三、廣元市蒼溪縣市場監管局查辦蒼溪縣某煙酒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3年1月3日,蒼溪縣市場監管局接消費者投訴,稱在蒼溪縣某煙酒行購買的“五糧液”疑是假酒。執法人員現場核查,發現當事人庫房存放有“五糧液”18瓶,“國窖1573”24瓶,經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鑒定,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2023年3月2日,蒼溪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權商品,并處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
四、廣元市青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辦喬莊鎮某副食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2023年2月23日,青川縣市場監管局在喬莊鎮某副食店進行檢查,現場查獲2瓶“五糧春”白酒,其中1瓶“五糧春”白酒經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鑒定,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2023年4月6日,青川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權商品,并處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五、廣元市昭化區市場監管局查辦昭化區某五金建材店銷售假冒專利的產品案
2023年2月27日,昭化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昭化區某五金店進行檢查,發現2臺剝米機機身刻有專利號。經核實,該專利權已失效,剝米機是在專利權失效后生產。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不知道是假冒專利的產品,且能夠證明該產品的合法來源。2023年3月17日,昭化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假冒專利的產品,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450元,但免除罰款的處罰。
六、廣元市劍閣縣市場監管局查辦董某某銷售假冒專利的產品案
2023年3月7日,劍閣縣市場監管局收到昭化區市場監管局《案件線索移送函》。經查,董某某申請的剝米機外觀專利失效后,仍在委托生產的剝米機上刻有失效專利號,并進行銷售。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2023年4月14日,劍閣縣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500元,處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七、廣元市旺蒼縣市場監管局查辦旺蒼縣普濟某副食店銷售假冒專利的產品案
2023年2月23日,旺蒼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普濟某副食店進行檢查,發現銷售的“康寶惠系列帶格多用湯蒸鍋”包裝標識有“專利產品”字樣,當事人提供有外觀涉及專利證書,但不能提供該專利證書授權文件,系假冒專利。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不知道是假冒專利的產品,能夠證明該產品的合法來源,且當事人屬于首次違法,積極配合辦案機構開展調查取證。2023年3月23日,旺蒼縣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八、廣元市劍閣縣市場監管局查辦劍閣縣元山鎮某農資經營部在發布的廣告中使用絕對化用語案
2023年2月16日,劍閣縣市場監管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劍閣縣某農資經營部舉辦肥料推廣會,掛有“亞洲第一 世界第二”的宣傳橫幅。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系初次違法,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小,并及時改正違法行為。2023年3月20日,劍閣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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