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2023年第1期)
按照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要求,現將涉及我市在總局及省專項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廣元市利州區維康蜂蜜園銷售的、標稱由廣元市維康蜂產品開發有限公司生產的黨參蜂蜜
(一)抽檢基本情況
抽樣單號:GC22510000003931098
抽檢時間:2022年3月16日
抽檢單位:四川省食品檢驗研究院
抽檢地點:廣元市利州區東壩電子路251號
抽檢食品:黨參蜂蜜
抽檢數量:6瓶(550g/瓶)
生產日期:2021年10月5日
2022年4月15日,四川省食品檢驗研究院出具了編號為No:SP2022A02355的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蔗糖項目不符合GB 14963-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蜂蜜》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生產環節處置情況
1.產品控制情況
經利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調查,2021年8月29日,廣元市維康蜂產品開發有限公司從甘肅購進食品原料黨參蜂蜜70kg,同年10月5日,企業用上述原料生產“皇澤”牌黨參蜂蜜20瓶(550g/瓶)。2022年4月18日,廣元市維康蜂產品開發有限公司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立即啟動召回程序,召回同批次蜂蜜產品14瓶,其余6瓶已作為抽檢樣品,未流入市場。
2.排查整改復查
經排查,造成產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企業購進的食品原料黨參蜂蜜中蔗糖含量高于蜂蜜國家標準。2022年4月22日,四川省蜂業學會出具了《關于黨參蜂蜜庶糖含量的情況說明》(文號為川峰學[2022]1號),說明黨參蜂蜜屬于特種蜂蜜,經農業農村部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四川省蜂產品質量檢驗中心等檢測機構多年多點對黨參蜂蜜、枇杷蜂蜜等特種蜂蜜進行監測,發現天然黨參蜂蜜蔗糖含量普遍高于普通蜂蜜國家標準蔗糖含量限定指標(<5g/100g)。但目前,國家標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蜂蜜》(GB14963-2011)僅對桉樹蜂蜜、柑橘蜂蜜、紫苜蓿蜂蜜、荔枝蜂蜜、野桂花蜜5種特種蜂蜜蔗糖含量限定指標作出了規定,對黨參蜂蜜、枇杷蜂蜜、烏柏蜂蜜等其他特種蜂蜜蔗糖含量指標未作規定。
3.行政處罰
2022年4月18日,利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立案調查。經調查,廣元市維康蜂產品開發有限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經利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案審會討論決定,對該生產企業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三)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產品控制情況
經利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現場調查,不合格產品是廣元市利州區維康蜂蜜園于2021年11月21日,從廣元市維康蜂產品開發有限公司購進,共購進“皇澤”牌黨參蜂蜜6瓶,所購進的6瓶已做為抽檢樣品,未流入市場。
2.行政處罰情況
經利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立案調查,廣元市利州區維康蜂蜜園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經利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案審會討論決定,對當事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二、旺蒼童記菜場超市第三店銷售的純牛奶
(一)抽檢基本情況
抽樣單號:GC22510000003932663
抽檢時間:2022年4月12日
抽檢單位:四川省食品檢驗研究院
抽檢地點:旺蒼縣東河鎮紅星南路193號
抽檢食品:純牛奶
抽檢數量:12盒(250ml)
生產日期:2021年11月7日
2022年5月13日,四川省食品檢驗研究院出具編號為No:SP2022A05195《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非脂乳固體項目不符合產品明示質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核查處置情況
1.產品控制情況
2022年5月17日,旺蒼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報告》,同時進行了現場檢查,未發現同批次不合格純牛奶。經調查,當事人共購進四川牧遙牛奶食品有限公司2021年11月7日生產的“農科”純牛奶48盒,其中12盒用于抽檢,其余已全部銷售。因零售未留下顧客聯系方式,故無法召回。期間未接到異常反饋。
2.行政處罰情況
經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旺蒼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三)整改復查情況
旺蒼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要求當事人加強《食品安全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宣傳學習,進一步落實索票索證制度和企業主體責任。當事人整改完成后提交了整改報告,2022年5月26日,旺蒼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了整改驗收。
三、劍閣縣智生土特產店銷售的1批次高粱酒和1批次玉米酒
(一)高粱酒抽檢基本情況
抽樣單號:SC22510000003935376
抽檢時間:2022年5月25日
抽檢單位:四川省食品檢驗研究院
抽檢地點:劍閣縣下寺鎮濱河路西段101號
抽檢食品:玉米酒
抽檢數量:1.5L
生產日期:2021年9月20日
2022年6月20日,四川省食品檢驗研究院出具編號為No:SP2022A10589《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玉米酒抽檢基本情況
抽樣單號:SC22510000003935377
抽檢時間:2022年5月25日
抽檢單位:四川省食品檢驗研究院
抽檢地點:劍閣縣下寺鎮濱河路西段101號
抽檢食品:玉米酒
抽檢數量:1.5L
生產日期:2021年9月25日
2022年6月20日,四川省食品檢驗研究院出具編號為No:SP2022A10590《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三)核查處置情況
1.產品控制情況
2022年6月23日,劍閣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兩份《檢驗報告》(No:SP2022A10589、No:SP2022A10590),同時進行了現場檢查。經調查,不合格產品系當事人從劍閣縣江口鎮顏永林白酒銷售門市部購進,其中散裝高粱酒、玉米酒各10kg,至檢查時已全部銷售,因零售未留下顧客聯系方式,故無法召回。期間未接到異常反饋。
2.行政處罰情況
2022年6月29日,劍閣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立案調查。經調查,當事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之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和罰款500元的處罰。
(四)整改復查情況
劍閣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要求經營者加強食品安全知識的學習,嚴格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建立進銷臺賬,嚴把食品安全關。2022年7月7日,劍閣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了整改驗收。
四、廣元市白龍茶葉有限公司生產的青川炒青綠茶
(一)抽檢基本情況
抽樣單號:GC22510000003936348
抽檢時間:2022年6月8日
抽檢單位:四川省食品檢驗研究院
抽檢地點:青川縣孔溪鄉小企業創業園區
抽檢食品:青川炒青綠茶
抽檢數量:8袋(250g/袋)
生產日期:2022年6月1日
2022年6月29日,四川省食品檢驗研究院出具編號為No:SP2022A12175《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草甘膦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2年7月26日,經國家輕工業食品質量監督檢測成都站復檢檢驗,草甘膦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復檢結論與初檢結論一致,判定不合格。
(二)核查處置情況
1.產品控制情況
2022年7月1日,青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向廣元市白龍茶葉有限公司送達了《檢驗報告》,現場檢查未發現生產日期為2022-06-01的不合格批次青川炒青綠茶。當事人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申請了復檢,同時對問題產品進行召回。
經調查,該公司于2021年5月29日采購原材料鮮葉80kg,加工制成半成品17.4kg,其中0.2kg進行試泡和出廠檢驗,散裝銷售12kg,庫存5kg于2022年6月1日進行包裝制成“青川炒青綠茶”(規格型號:250g/袋,生產日期/批號:2022-06-01),共生產20袋。其中10袋批發到竹園劉氏山珍,2袋由公司員工購買,8袋被四川省食品檢驗研究院購買檢驗使用。散裝銷售的客戶未登記客戶信息,無法召回;銷售的預包裝茶葉12袋已全部召回并原價退還購買者。期間未接到異常反饋。
2.原因排查
經排查,造成產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茶農在茶園管護時使用了草甘膦進行除草,導致該批次茶鮮葉污染,致使生產的產品不合格。
3.行政處罰情況
經青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立案調查,當事人生產經營農藥殘留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青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給予沒收違法所得1280元,沒收不合格“青川炒青綠茶”12袋,處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整改復查情況
青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要求當事人立即停止銷售該批次產品,并對當事人開展《食品安全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宣傳,督促落實索票索證指制度,進一步落實企業主體責任,著力解決農殘問題。2022年7月24日,該公司整改完成并通過青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整改驗收。
五、廣元市康凱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濟生元牌鈣維生素D軟膠囊
(一)抽檢基本情況
抽樣單號:SC22510000003940782
抽檢時間:2022年8月16日
抽檢單位:四川省食品檢驗研究院
抽檢地點:廣元市利州區南河濱河南路139號
抽檢食品:濟生元牌鈣維生素D軟膠囊
抽檢數量:9瓶(200g(1g/粒×200粒)/瓶)
生產日期:2022年3月2日
2022年9月20日,四川省食品檢驗研究院出具編號為No:BJ2022A20990的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過氧化值(以脂肪計)項目不符合企業標準Q/AJSY 0027S-2020《濟生元牌鈣維生素D軟膠囊》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核查處置情況
1.產品控制情況
經利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調查,該批次產品是廣元市康凱商貿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從阜陽市三九華康藥業有限公司購進,共購進48瓶。至現場調查時,已無同批次不合格濟生元牌鈣維生素D軟膠囊,因零售故不能追回該批次不合格產品。期間未接到異常反饋。
2.行政處罰情況
經利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立案調查,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利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給予沒收違法所得162元,處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整改復查情況
經排查,該批次保健食品過氧化值(以脂肪計)超標,可能是原料中的脂肪已經被氧化,也可能是產品在儲運過程中環境條件控制不當或包裝密封不嚴等。利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要求該經營者限期整改,并于2022年10月8日開展了復查驗收。
六、劍閣縣順發水產品門市部銷售的泥鰍
(一)抽檢基本情況
抽樣單號:GC22510000003939768
抽檢時間:2022年8月18日
抽檢單位:四川省食品檢驗研究院
抽檢地點:劍閣縣普安鎮勝利路103號文峰家園1樓3號
抽檢食品:泥鰍
抽檢數量:3.3kg
購進日期:2022年8月17日
2022年9月20日,四川省食品檢驗研究院出具編號為No:SP2022A21453《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五氯酚酸鈉(以五氯酚計)項目不符合農業農村部公告第 250 號《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核查處置情況
1.產品控制情況
2022年9月22日,劍閣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報告》,同時進行了現場檢查。經調查,2022年8月17日,當事人從成都市雙流區幺姐水產批發部購進泥鰍5kg,已全部銷售完畢。因零售未留下顧客聯系方式,故無法召回。期間未接到異常反饋。
2.行政處罰情況
2022年9月22日,劍閣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立案調查。經調查,當事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之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和罰款800元的處罰。
(三)整改復查情況
劍閣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要求經營者加強食品安全知識的學習,嚴格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建立進銷臺賬,嚴把食品安全關。2022年11月7日,劍閣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了整改驗收。
七、四川省蒼溪恒昌水業有限公司生產的深井泉飲用天然水
(一)抽檢基本情況
抽樣單號:SC22510000687232623
抽檢時間:2022年8月22日
抽檢單位:四川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檢測院
抽檢地點:蒼溪縣陵江鎮解放路西段214號
抽檢食品:深井泉飲用天然水
抽檢數量:7桶(18.9L/桶)
生產日期:2022年8月22日
2022年9月22日,四川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檢測院于出具編號為NO:ASHA122Z06362的《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核查處置情況
1.產品控制情況
經蒼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現場調查,不合格批次桶裝飲用水系當事人2022年8月22日生產,共生產72桶。截止檢驗報告送達時,除抽樣7桶外,其余已銷售完畢。因當事人未建立完善的銷售臺賬,故無法核實其余65桶的銷售價格及具體銷售去向,期間未接到異常反饋。
同時,當事人從2022年8月12日起,在桶裝飲用水出廠銷售時,未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
2.行政處罰情況
經蒼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立案調查,當事人生產經營“銅綠假單胞菌”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桶裝飲用水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構成了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當事人出廠銷售桶裝飲用水,未按要求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號、銷售日期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構成了未按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的規定,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號、銷售日期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蒼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給予當事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590元,罰款15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整改復查情況
該公司接到不合格檢驗報告書時,積極排查原因,并主動將生產的桶裝水委托檢驗。蒼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已進行了整改驗收。
八、劍閣縣世紀華聯超市(加盟店)銷售的黑芝麻
(一)抽檢基本情況
抽樣單號:GC22510000003939780
抽檢時間:2022年8月18日
抽檢單位:四川省食品檢驗研究院
抽檢地點:廣元市劍閣縣普安鎮公安巷18號
抽檢食品:黑芝麻
抽檢數量:3.346kg
購進日期:2022年5月22日
2022年9月15日,四川省食品檢驗研究院出具了編號為No:SP2022A21045《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酸價(以脂肪計)項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堅果與籽類食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核查處置情況
1.產品控制情況
2022年9月16日,劍閣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報告》,同時進行了現場檢查。經調查,該批次黑芝麻系當事人從綿陽市涪城區梨瓊英干雜經營部購進,共購進17kg,已全部銷售完畢。因零售未留下顧客聯系方式,故無法召回。期間未接到異常反饋。
2.行政處罰情況
經劍閣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立案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劍閣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571.2元,罰款11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整改復查情況
劍閣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要求經營者加強食品安全知識的學習,嚴格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建立進銷臺賬,嚴把食品安全關。2022年11月23日,劍閣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了整改驗收。
九、廣元雨潤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勁火腿
(一)抽檢基本情況
抽樣單號:GC22510000003939780
抽檢時間:2022年7月25日
抽檢單位:四川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檢測院
抽檢地點:內江市東興區漢安大道西段15號1棟1單元負1樓1號
抽檢食品:勁火腿
抽檢數量:8袋(240g/袋)
生產日期:2022年7月10日
2022年8月24日,四川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檢測院出具編號為No:ASHA122Z05052的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菌落總數項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熟肉制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核查處置情況
1.產品控制情況
經昭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現場調查,該批次勁火腿當事人共生產390袋,其中已銷售370袋,自檢使用10袋,作為品樣品嘗使用5袋,保溫留存5袋(2022年7月31日至8月2日企業用于自檢)。2022年8月26日,該公司自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發出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組織召回,由于已銷售完畢,未召回該批次勁火腿。期間未接到異常反饋。
2.原因排查
今年8月以來,我省出現持續高溫,對食品菌落總數指標影響較大。不合格樣品的抽樣時間為8月,從檢驗結果值來看,菌落總數超標較小。造成菌落總數超標的原因可能與二次運輸以及銷售終端儲存、銷售的環境溫度關聯性較大。
3.行政處罰情況
經昭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立案調查,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昭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給予沒收不合格勁火腿5袋,沒收違法所得3330.元,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整改復查情況
該公司收到不合格報告后,立即組織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就生產過程控制、技術人員培訓、產品運輸等環節進行了整改。2022年11月30日,昭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了復查驗收。
廣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1日
主辦單位:廣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技術支持:中國電信廣元分公司 網站維護:廣元市電子政務外網運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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