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長江禁捕典型案例
一、廣元市朝天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朝天區大灘鎮某飯莊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制作食品案
2022年7月19日,朝天區市場監管執法人員根據上級督察反饋的問題線索,發現朝天區大灘鎮某飯莊冰柜底層庫存有用多層食品袋包裹的已解剖的疑似野生魚1.8Kg(26條),遂依法進行了扣押。經朝天區農業農村局鑒定,該批涉案魚均為野生魚,認定價值752.6元,其中2條多鱗白甲魚屬于國家Ⅱ級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經查,該批野生魚系當事人從兩名陌生男子手中以160元的價格購買,數量為2.5Kg。其回家后自行將魚處理冷藏帶至飯莊,適逢四名顧客進店就餐,應顧客要求將6條野生魚(約0.5Kg,品種已無法鑒定)連同其他食材加工制售,共收取餐費210元,其中野生魚費用50元。朝天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處罰:1.沒收冰凍野生魚1.8Kg;2.沒收違法所得50元;3.處漁獲物價值10倍的罰款,即罰款8026元的罰款。
二、廣元昭化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生態魚莊利用虛假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進行交易案
2021年5月29日,根據暗訪反饋的問題線索,昭化區市場監管局對昭化區某生態魚莊進行了現場核查,現場發現經營場所設置的魚池內有黃辣丁、鰱魚等鮮魚,其提供的進貨憑證(收據)13張,據當事人稱,這些收據都是自己填寫的,內容(包括進價)都不真實,將鮮魚的購進價格以虛假標注的方式均大幅提高。當事人為宣傳購進價格高的鮮魚品質好,誘使進店顧客消費,獲得優先或者更多的交易機會,以便當事人在經營現場向進店部分顧客出示該收據用以說明鮮魚購進價格高的文字說明,使消費者誤認為本店經營的鮮魚進價高、鮮魚的品質自然肯定更好,誘使進店顧客消費,以便獲得優先或者更多的交易機會,客觀上造成部分顧客因此選擇在當事人處進行消費。昭化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有關規定,責令當事人7日內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50000.00元。
三、廣元市昭化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飯店收購加工長江流域重點水域非法捕撈漁獲物案
2021年10月13日,根據公安部門提供的線索,廣元市昭化區某飯店銷售有非法捕撈的鯉魚、梭邊魚。經查,2021年8月23日,當事人在知曉“長江禁漁”政策下,為招攬顧客、提升收入,明知供貨人銷售的漁獲物來自長江流域嘉陵江,未索要進貨憑證、產地證明,分別以30元/公斤和60元/公斤的高于市場上銷售的人工養殖的同類魚的價格購買鯉魚4公斤、梭邊魚2.7公斤,價款合計282元,實際支付290元。當事人將上述漁獲物加工成菜品,以80元/公斤的價格全部銷售,貨值金額為536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的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昭化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536元,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四、廣元昭化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生態農業農場收購、銷售非法捕撈漁獲物和出售未持有合法來源證明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案
2022 年 1 月,經網絡監測發現,廣元市某生態農業農場在其電商平臺網店上疑似存在收購、銷售在禁漁期和禁漁區內撈漁獲物的違法行為。昭化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查獲已宰殺冷凍的野生翹殼魚、黃尾魚以及帶腿黃麂肉、黃麂頭、野豬肉共計101. 10 公斤,當事人均不能提供供貨方經營資質、進貨憑證、狩獵、產地證明等合法來源證明和檢疫證明等。經調查,上述漁獲物和陸生野生動物是由當事人從當地某個人處購得,再加價對外銷售。在查獲時,當事人已對外銷售相關非法捕撈漁獲物、陸生野生動物貨值金額共計982元。2022年3月31日,昭化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對當事人銷售非法捕撈漁獲物和未持有合法來源證明出售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非法漁獲物、不明來源陸生野生動物 101.10 公斤,沒收違法所得 982.00 元,罰款1.03 萬元的行政處罰。
五、廣元市劍閣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酒樓利用廣告進行虛假宣傳案
2021年1月31日,劍閣縣市場監管局在劍閣縣店子鎮某酒樓進行檢查時發現,在該酒樓門口上方的店招牌上標示有“野生生態魚”和酒樓玻璃墻上標示有“野生片片魚”字樣,在大廳餐桌上查見已使用過的“xx酒樓菜單”,其菜單中顯示向消費者提供有“草魚、花鰱、鯽魚、鰱魚、桂花魚和黃辣丁”等魚,并不是宣傳中所說的野生生態魚和野生片片魚。經查,當事人向消費者提供的魚是從劍閣縣某鎮市場上購進的養殖魚,而不是當事人所宣傳的“野生生態魚”“野生片片魚”。當事人以3809元的價格購買用于廣告招牌上“野生生態魚”和玻璃墻上“野生片片魚”字和圖標材料,購買上述材料后自行制作成廣告在店招和經營場所宣傳向消費者提供的魚是“野生生態魚”和“野生片片魚”。當事人利用廣告虛假宣傳經營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劍閣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1427元的行政處罰。
六、廣元市劍閣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加某銷售長江流域重點水域非法捕撈漁獲物案
2022年6月30日,根據群眾舉報線索,劍閣縣市場監管局對劍閣縣元山鎮某路270號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屋內的兩個水池內存養有野生鳑鲏魚10余公斤。經查,當事人加某自2021年3月開始在劍閣縣元山鎮魚嶺水庫、元山鎮柳河油坊河段及梓潼縣文興鎮光輝村文興河埡口河段捕撈鳑鲏魚,以50.00元/公斤的價格銷售給當地釣魚人作活餌用來垂釣桂花魚、翹嘴魚等肉食性魚類。截至被查獲時,加某共計銷售了非法捕撈的野生鳑鲏魚25公斤。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2022年7月20日,劍閣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250元,罰款 13750元的行政處罰。
七、廣元市蒼溪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家庭農場對銷售的商品作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案
2021年1月,經網絡監測發現,蒼溪縣某家庭農場在其經營的淘寶網店對銷售的商品作:“外塘蒼溪鱉野生甲魚大水面水庫活體鮮活食用免郵生態老鱉水產-淘寶網”等字樣的宣傳。經查,該家庭農場為了提高銷量, 提供了“外塘蒼溪鱉野生甲魚大水面水庫活體鮮活食用免郵生態老鱉水產”等商品信息委托他人編輯上傳到店鋪網頁中,以便在淘寶網上搜索 “外塘、野生、鮮活、生態” 等關鍵字時其商品均能被搜索到。當事人通過網店銷售蒼溪鱉 1 次,共 1 千克, 銷售價格 360 元/千克,貨值金額 360 元。該家庭農場并未銷售有野生甲魚和鱉蛋,所銷售的甲魚和鱉蛋均來源于農場自養。當事人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蒼溪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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