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推動全市市場主體健康發展,優化市場主體結構,不斷提升我市市場主體競爭力,根據國家和省相關創新工作試點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市場主體除名情形
第一條 對下列市場主體,依照本辦法實施除名。
(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滿兩年,且近兩年未申報納稅的市場主體;
(二)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設立登記的市場主體。
第二章 實施除名主體
第二條 市場主體的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監管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實施除名和相關監管措施。
第三條 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對發現符合除名條件的市場主體,可以依照本辦法規定,通知市場主體監管單位實施除名。
第三章 除名流程
第四條 每年1月和7月,各市場主體監管單位對監管轄區市場主體進行清理,對形式審查符合除名條件市場主體,編制除名清單。
第五條 各市場主體監管單位對除名清單進行審查;協調稅務機關提供納稅證明;有必要的,交由轄區市場監管所進行現場核查或交由執法辦案單位進行立案調查。
第六條 對經審查符合除名條件的,由市場主體監管單位制訂擬除名市場主體名單,在本單位(或地方政府門戶網站)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外公示,公示期為四十五日。
第七條 市場主體、相關權益人和其他行政機關在公示期內,可以對相關市場主體擬除名公示提出異議。
監管單位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異議作出回復。對認定異議成立的,應當對相關擬除名市場主體停止公示。
第八條 經過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經本級分管領導同意后,作出除名決定。
第九條 各監管單位負責信用監管的部門在本單位(或地方政府門戶網站)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決定除名的市場主體進行公示。
各監管單位負責登記職能的部門,將被除名市場主體名單逐級報送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將市場主體登記名稱更換為市場主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第十條 監管單位應當將除名名單通過信息共享網絡推送到其他政府部門。
第四章 除名后的監管
第十一條 對已經除名的市場主體,不得從事與清算和注銷無關的活動,應當依法完成清算和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 異議和救濟
第十二條 市場主體對除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實施除名的機關提出異議申請,實施除名的機關經審核后予以解除除名決定的,應當立即停止除名公示及其他限制措施。
第十三條 除名生效后六個月內,市場主體被除名的情形得到糾正、改正,不再符合除名范圍的,可以向實施除名的機關提出終止除名申請,實施除名的機關經審核后予以解除除名決定的,應當立即停止除名公示及其他限制措施。
第十四條 市場主體對除名決定和除名機關維持除名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期限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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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廣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技術支持:中國電信廣元分公司 網站維護:廣元市電子政務外網運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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