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0月9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12月27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四川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
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下統稱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法規和商業道德,不得實施或者幫助他人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三條 省人
市(州)人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
公安、民政、住房城鄉建設、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網信、商務、地方金融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反不正當競爭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鼓勵、支持和保護一切組織和個人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國家機關
第六條 推動建立川渝反不正當競爭工作協作機制,與重慶市開展聯動執法,從執法標準統一、執法信息共享、執法結果互認等方面加強協作,促進川渝反不正當競爭重大政策協調和市場環境優化。
加強與其他省(區、市)反不正當競爭工作的交流合作,依法配合、協助其他省(區、市)有關行
第二章 反不正當競爭環境建設
第七條 經營者應當落實主體責任,加強反不正當競爭內部控制與合規管理,自覺抵制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八條 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規范會員依法競爭,配合、協助監督檢查部門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九條 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將經營者因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而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記入信用記錄,向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省社會信用信息平臺系統歸集并依法予以公示,會同相關部門及有關單位依照國家規定對失信市場主體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條 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對重點領域、重點區域以及新
第十一條 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加強互聯網監管體系建設和執法能力建設,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提高發現和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能力。
第十二條 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工作機制,通過公開不正當競爭案件裁量基準、典
監督檢查部門應當通過以案釋法、情景互動等方式開展反不正當競爭法治宣傳。
第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監督檢查部門舉報不正當競爭行為,監督檢查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舉報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等,并為舉報人保密。對實名舉報并提供相關事實和證據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濫用舉報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對反不正當競爭工作的監督。
第三章 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十五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經營者不得銷售明知或者應知是實施了混淆行為的商品。
本條第一款所稱引人誤認為,應當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根據
第十六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
(一)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
(二)受交易相對方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受、承諾收受或者通過他人收受賄賂,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
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的,應當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也應當如實入賬。
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
第十七條 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來源、聯名合作和加盟等關聯關系、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本條所稱商業宣傳,包括下列行為:
(一)在經營場所或者通過互聯網、上門推銷、展覽、展銷、鑒定等方式,對商品進行展示、演示、說明、解釋、推介或者文字標注等;
(二)張貼、散發、郵寄商品的說明、圖片或者其他資料;
(三)展示商品的銷售量、用戶評價或者網站點擊量、頁面瀏覽量以及點贊、打賞等交易互動數據等;
(四)其他不構成廣告的商業宣傳行為。
第十八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
(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
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
本條例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
(一)與技術有關的結構、原料、組分、配方、材料、樣品、樣式、植物新品種繁殖材料、工藝、方法或者其步驟、算法、數據、計算機程序
(二)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創意、管理、銷售、財務、計劃、樣本、招投標材料、客戶信息、數據等信息;
(三)其他商業信息。經營者通過自行開發研制獲得產品技術信息,或者通過技術手段對從公開渠道取得的產品進行拆卸、測繪、分析等方式獲得該產品技術信息的,不屬于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
第十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況下足以防止商業秘密
(一)簽訂保密協議或者在合同中約定保密義務的;
(二)通過章程、培訓、規章制度、書面告知等方式,對能夠接觸、獲取商業秘密的員工、前員工、供應商、客戶、來訪者等提出保密要求的;
(三)對涉密的廠房、車間等生產經營場所限制來訪者或者進行區分管理的;
(四)以標記、分類、隔離、加密、封存、限制能夠接觸或者獲
(五)對能夠接觸、獲取商業秘密的計算機設備、電子設備、網絡設備、存儲設備、軟件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訪問、存儲、復制等措施的;
(六)要求離職員工登記、返還、清除、銷毀其接觸或者獲
(七)采取其他合理保密措施的。
第二十條 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未在有獎銷售前明確公布獎項種類、參與條件、參與方式、開獎時間、開獎方式、獎金金額、獎品價格、獎品品名、獎品種類、獎品數量、中獎概率、兌獎時間、兌獎條件、兌獎方式、獎品交付方式、棄獎條件、主辦方
(二)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
前款第二項所稱謊稱有獎的方式進行有獎銷售,包括:
(一)虛構獎項、獎品、獎金金額等;
(二)在有獎銷售期間將帶有中獎標志的商品、獎券不投放、未全部投放市場或者僅在特定區域投放;
(三)未在有獎銷售前明示,將帶有不同獎金金額或者獎品標志的商品、獎券按不同時間投放市場;
(四)未按照明示的信息兌獎;
(五)其他謊稱有獎的方式。有獎銷售活動開始后,經營者不得擅自變更獎項種類、參與條件、開獎方式、兌獎方式等信息,不得另行附加條件或者限制,但是有利于消費者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利用網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商業道德,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一)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鏈接、強制進行目標跳轉;
(二)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
(三)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
(四)無正當理由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攔截、關閉、降低或者提高搜索結果排名;
(五)未經用戶許可或者授權,下載、安裝、運行、更新應用程序,影響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設備、功能或者程序正常運行;
(六)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四章 對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調查
第二十三條 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
(二)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
(三)查詢、復制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協議、賬簿、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四)查封、扣押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
(五)查詢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者的銀行賬戶。
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應當向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并經批準。采取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措施,應當向市(州)以上地方人
監督檢查部門應當依法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四條 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
第二十五條 監督檢查部門
第二十六條 監督檢查部門發現國家機關、相關單位
第二十七條 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與相關部門建立反不正當競爭案件信息共享和協同工作機制,加強案件線索通報移送,開展調查取證協查協助,在重點領域、重點區域探索聯合執法。
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案件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機制。監督檢查部門發現不正當競爭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案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司法機關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發現不正當競爭行為線索的,可以移送相關監督檢查部門。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
第二十九條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實施商業混淆行為、銷售明知或者應知是實施了混淆行為的商品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實施混淆行為的產品、標簽、包裝、宣傳材料、模具、印版、圖紙資料等違法商品。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經營者登記的企業名稱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應當自
第三十條 經營者擅自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監督檢查部門查封、扣押的財物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第三十一條 監督檢查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辦單位:廣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技術支持:中國電信廣元分公司 網站維護:廣元市電子政務外網運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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