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西安市新冠肺炎疫情加速擴散,本市發布了《廣元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應急指揮部公告(第51號)》(以下簡稱51號公告),要求“元旦節期間文藝活動全部取消”,林浩(化名)同學卻陷入了兩難之中。
12月23日下午18:05,市消委接到一位學生的咨詢電話,稱學校原本計劃開展元旦慶典活動,自己是負責活動的學生干部,前幾天帶著同學挑選演出服,在廣元萬達某月婚紗店試穿了幾條裙子比較滿意。6條裙子,租金600.00,押金500.00,共計1100.00,店家要求一次性付清。12月22日晚上20:31林浩通過微信轉1100.00,約定將在12月28日租用6條裙子,店家通過微信發送了收據和手撕發票圖片。第二天,51號公告公布后,學校迅速決定取消慶典活動,因此,林浩于23日下午17:47聯系婚紗店,希望能退還款項,取消此次約定。某月婚紗店回復,可以取消,但店規規定需收取租金的20%作為服務費(120.00)。林浩稱該款項為學校公款,故此向市消委尋求幫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規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到、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第五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根據以上規定,市消委對此件糾紛進行了電話調解。為避免影響林浩的學業,市消委主動聯系到此次負責學校慶典活動的安老師作為糾紛當事方開展調解。
安老師認為,這次計劃改變是因疫情造成的,是不可抗力,并在轉款的第二天就及時通知了對方,且距實際租用時間還有4、5天,根本沒給店家造成任何損失,要扣除20%的服務費,無法理解。
某月婚紗店認為,不管什么原因,這就是違約行為,收據上寫明了“只換不退”,同意退錢已經是仁至義盡,既然交易不成,那試穿裙子時耗費的人力、物力(水電、房租等)成本當然需要作補償,收取20%服務費合情合理。
市消委多次與雙方電話溝通,計劃突變是誰也不愿意發生的事實,疫情確屬不可抗力因素,但也正因如此,自2019年12月新冠疫情出現以來,對市場經濟影響較大,特別是實體經濟,維持艱難。希望雙方都能站在彼此的角度相互體諒,也不要因此給林浩同學帶來心理壓力。最終,安老師提出扣除10%的服務費(60.00)作為補償,店家表示同意。
市消委提醒:因疫情不能實現的約定或預定,消費者應及時告知商家,并協商變更細節,爭取把大家的損失都降到最低。大家應互幫互助,共同度過此次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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