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 作者:顧艷偉 吳櫻
中國消費者報南寧訊(吳櫻記者顧艷偉)今年以來,廣西桂林市打傳部門對為傳銷提供便利的出租屋主立案18起,已結案5起,罰款5萬余元。其余案件正在開展調查、查處過程中。桂林市市場監管局日前發布警示提醒房屋出租者,莫為傳銷分子“開綠燈”,在出租房屋時做到“四個知道”。
李某,今年3月,未與承租人簽訂合同,采取先交押金、房租后居住的形式出租房屋,甚至連承租人叫什么都不知道。今年6月,打擊傳銷的部門查明承租人在出租屋內從事傳銷活動,并對其進行查處。李某被沒收了收取的押金和租金,并被處罰。
文某某,將房屋租給郭某某,未簽訂新的合同。房屋出租期間,文某某從未到出租屋查看,只是口頭告誡承租人講究衛生,不能進行傳銷、賭博等違法活動。今年7月,群眾舉報其出租屋內有人開展傳銷活動。目前,郭某某等人因傳銷被處罰,打擊傳銷的部門正在對文某某立案調查。
何某某,2019年3月通過中介將房屋出租給外地人孫某某,今年初,群眾舉報其房屋內有人進行傳銷活動。經打擊傳銷的部門調查,有數人在該房屋內進行傳銷“洗腦”活動,打擊傳銷的部門對傳銷人員進行了查處,并對何某某進行了處罰。何某某說:“我接受處罰。今后我會慎重出租房屋給外來人員,核實清楚身份后再決定出租。”目前,打擊傳銷的部門正在對中介機構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
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的相關規定,為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桂林市市場監管局發出警示,出租屋主出租房屋時,要自覺履行出租的審查義務,對承租人要做到“四知道”:知道租戶身份、知道租房用途、知道生活來源、知道從事職業,并自覺辦理房屋出租備案登記;在出租房屋后按照“誰出租、誰負責”的原則,加強對出租屋的管理,主動配合派出所、居委會、打傳部門對出租屋的清查。一旦發現出租屋內有傳銷等違法活動,應當立即報告派出所、社區居委會、打傳機構,并積極配合打擊查處。否則,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處罰。
主辦單位:廣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技術支持:中國電信廣元分公司 網站維護:廣元市電子政務外網運營中心
政府網站標識碼5108000004
蜀ICP備2021017977號-1
川公網安備 51080002000282號
地址:廣元市利州區利州東路二段68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