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推動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有效實施,防止和糾正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制度環境和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根據《反壟斷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暫行規定》等及國家、省、市關于公平競爭審查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平競爭審查投訴舉報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政策制定機關”)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者違反《審查標準》出臺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向政策制定機關、政策制定機關的上級機關或市、縣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以下統稱受理機關)投訴或舉報。
第三條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就廣元市轄區內的政策制定機關制定的涉及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政策措施,提出公平競爭審查投訴舉報時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按照“誰制定、誰負責”和“公平、公正、高效、便捷”的原則建立公平競爭審查投訴舉報處理回應機制,依法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合法權益,促進公平競爭。
第五條 政策制定機關涉嫌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者違反《審查標準》出臺政策措施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以向受理機關反映,受理機關應當予以核實,根據核實情況作出以下處理:
(一)反映的情況不屬實,應當及時向投訴舉報人告知有關情況。
(二)未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出臺政策措施的,應當及時完善審查程序,比照《審查標準》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填報《公平競爭審查表》。
(三)發現存在違反審查標準問題的,應當按照相關程序及時修改、廢止相關政策措施,并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六條 投訴舉報人向政策制定機關的上級機關或上級聯席會議辦公室投訴舉報的,由上級機關或上級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受理;向政策制定機關的本級聯席會議辦公室投訴舉報的,由本級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受理;同時向政策制定機關的上級機關、上級聯席會議辦公室或本級聯席會議辦公室投訴舉報的,由上級機關負責受理。
對依據上級規定出臺的政策措施,或重大、復雜的政策措施,本級聯席會議辦公室可以書面提請上一級聯席會議辦公室受理。
第七條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以采取當面遞交、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受理機關投訴舉報,也可以通過12345熱線、12315熱線進行投訴舉報。
提倡實名投訴舉報。投訴舉報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聯系方式等個人信息或者不愿公開投訴舉報行為的,應當予以尊重。受理機關對匿名投訴舉報人不負告知義務。
除投訴舉報人同意外,受理機關應當為投訴舉報人保密。
第八條 除通過12345、12315進行投訴舉報外,投訴舉報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提供相關事實和證據。書面投訴舉報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舉報人的基本情況;
(二)被投訴舉報人的基本情況;
(三)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規定,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相關材料和證據;
(四)是否就同一事實已向其他行政機關舉報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被投訴舉報人信息不準確、相關事實不清晰的投訴舉報,受理機關可以通知投訴舉報人及時補正。
第九條 12345、12315收到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對政策制定機關涉及公平競爭審查相關內容的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轉至同級市場監管局(即同級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下同),或者按程序轉至政策制定機關的上級機關。
第十條 市、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受理投訴舉報并研判屬實,相關政策措施涉嫌存在違反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標準、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標準、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標準的,可以按照《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工作規則》,以聯席會議或其辦公室名義,對政策制定機關發出《公平競爭審查建議函》。
除投訴舉報人主動撤回舉報外,市、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按照《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暫行規定》第十三條之規定,在7個工作日之內,將相關舉報材料逐級報送至省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處理;政策制定機關對《公平競爭審查建議函》予以復函的,應當一并逐級報送至省級市場監管部門。
對不同投訴舉報人舉報投訴同一事項的,可以合并受理。
第十一條 除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外,其余受理機關接到投訴舉報后,能夠當場答復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書面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投訴舉報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投訴舉報人。但是,投訴舉報人的姓名(名稱)、住址不清的除外。
受理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提出處理建議(含“處理意見”,下同)。因情況復雜或者其它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處理建議的,經受理機關負責人批準,核查時限可以延長15個工作日。
受理情況、處理建議均應在10個工作日內抄送同級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
政策制定機關不落實處理建議的,受理機關應當及時移送同級市場監督管理局,按程序逐級報送至省級市場監管部門。
第十二條 投訴舉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實名投訴舉報人:
(一)無具體明確的被投訴舉報人和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規定情形的;
(二)不屬于本受理機關受理范圍的;
(三)投訴舉報已經受理且仍在核查處理過程中,投訴舉報人就同一事項重復投訴舉報的;
(四)投訴舉報已核查處理結束,投訴舉報人在無新線索的情況下以同一事實或者理由重復投訴舉報的;
(五)其他不應當受理的情形。
投訴舉報中同時含有應當受理和不應當受理的內容,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對不應當受理的內容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 受理機關受理投訴舉報后,可以依據職責權限和工作需要,向被投訴舉報人發函了解情況。被投訴舉報人應當真實反映有關情況,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或加蓋本單位印章的復印件:
(一)書面答復;
(二)被投訴舉報的政策措施;
(三)公平競爭審查表;
(四)出臺政策措施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五)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受理機關原則上采取書面核查的辦法,應當對被投訴舉報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核實,在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可以征求專家學者、法律顧問、專業機構的意見。
第十五條 經核查,受理機關認為被投訴舉報人違反公平競爭審查規定的,應當向被投訴舉報人書面提出處理建議。
在核查期間,被投訴舉報人主動采取措施改正相關行為,消除相關后果的,受理機關可以結束核查。
經核查,受理機關認為未違反公平競爭審查規定的,應當結束核查。
第十六條 受理機關應當在提出處理建議或結束核查后,及時將有關情況告知實名投訴舉報人。
第十七條 對受理機關的核查,被投訴舉報人拒絕提供有關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信息,或者隱匿、銷毀、轉移證據,或者有其他拒絕、阻礙核查行為,或者拒絕整改和書面反饋整改情況的,受理機關為上級機關的,應依法依規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受理機關為聯席會議辦公室的,可以向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等反映情況;對構成行政性壟斷的,依法報送反壟斷執法機構開展反壟斷調查。
第十八條 受理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核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對上級機關交辦、輿情反映、第三方評估機構監測評估等發現的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規定行為的處理,參照本辦法施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廣元市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主辦單位:廣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技術支持:中國電信廣元分公司 網站維護:廣元市電子政務外網運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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