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市場監督管理局:
《四川省省級廣告產業園區認定和管理暫行辦法》經省市場監督管理局2019年第16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3日
四川省省級廣告
產業園區認定和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四川廣告產業集聚發展,培育具有較強支撐作用的廣告產業發展載體,充分發揮廣告業對區域經濟的輻射、引領、帶動作用,助推全省經濟結構轉型升級,根據《國家廣告產業園區管理辦法》、《工商總局關于加強廣告產業園區規范建設促進廣告產業園區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廣告監管司關于國家廣告產業園區認定工作的程序規定》、《廣告監管司關于國家廣告產業園區考核工作的程序規定》等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四川省省級廣告產業園區,是指在四川省轄區內,廣告產業發展要素聚集,兼具創新能力、孵化能力、服務能力,經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審核并認定的特定區域。
第三條 省級廣告產業園區建設和發展應當遵循政府引導與市場運作相結合、主業明確與融合發展相結合、統籌規劃與特色突出相結合、監管監督和行業自律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履行指導廣告業發展職能,支持地方因地制宜建設廣告產業園區,按照本暫行辦法認定和管理省級廣告產業園區,對省級廣告產業園區給予重點扶持,并從中推薦申報國家廣告產業園區。
各市(州)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轄區內省級廣告產業園區的申報工作,并配合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轄區內廣告產業園區進行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
廣告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協助市場監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做好本園區廣告產業發展和監管的相關工作。
未經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省級廣告產業園區名稱及類似表述。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五條 省級廣告產業園區應當具有一定的產業規模,形成一定的集聚效應和可持續發展潛力,有利于提高廣告產業的集約化、專業化、品牌化和國際化水平,對全省廣告業及相關產業發展起到引領促進作用。
第六條 省級廣告產業園區認定條件:
(一)園區建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在土地、消防、安全、節能、環保、衛生等方面符合國家、省相關規定和標準;
(二)經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當地政府對園區建設和發展有明確的政策支持;
(三)有明確的園區管理機構且有市場化的運營機構,職責分工清晰明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運營機制規范,管理制度健全,能夠有效組織開展園區的管理和運營;
(四)園區有完善的建設或發展規劃,功能定位合理,發展目標明確,有明確的地理邊界,園區總建筑面積5千平方米以上;
(五)園區擁有較為完善的基礎設施及功能完備的公共服務平臺和支撐體系,能夠為園區入駐企業提供專業服務和基本公共服務;
(六)以廣告產業以及廣告直接關聯產業為園區產業特色和發展定位,園區內廣告企業以及廣告直接關聯企業占園區入駐企業總數的50%以上(含)且不少于50家;
(七)園區入駐企業擁有一定數量的自主知識產權及廣告專業人員,原創產品占有一定的市場份額,效益良好,有較高的產值、利稅額和交易額,有較好的成長性,能輔助帶動相關產業的發展;
(八)廣告產業園區和入園企業應當遵守《廣告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依法從事廣告活動;
(九)園區主體建成且正常運行12個月以上;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申報和認定程序
第七條 省級廣告產業園區的認定遵循自愿、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照規范的程序進行。
第八條 申請認定為省級廣告產業園區的,應當由廣告園區管理機構填寫《四川省省級廣告產業園區認定申報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報報告。主要內容:廣告產業園概況,包括成立時間、設立依據、位置、面積、企業數量、總產值和利稅總額、注冊資本總額、實繳資本總額、從業人總數等;園區內廣告產業和廣告企業的發展情況報告;規劃發展目標、方向和重點等;
(二)所在地市(州)市場監管部門關于申請認定省級廣告產業園區的請示;
(三)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關于批準上報上述請示的文件;
(四)所在地市(州)或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園區建設和發展支持政策的證明材料;
(五)園區管理機構和運營機構簽署的運營管理合同;
(六)《四川省省級廣告產業園區申報表》要求填報數據的證明材料;
(七)其他相關材料。
第九條 省級廣告產業園應當按照以下程序申報和認定:
(一)具備申報條件的園區,由廣告園區管理機構向園區所在地的市(州)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
(二)各市(州)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申請后,按照本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三)審查結果符合條件的,經報請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州)市場監管部門以文件形式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審定。
第十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相關部門、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對園區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實地評估和論證,提出獨立審核意見,并在省市場監管局門戶網上公示10個工作日。
公示完畢后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局務會議審定。
第十一條 通過審定的廣告產業園區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文公布,并授予省級廣告產業園區匾牌,名稱統一命名為XX市(州)省級廣告產業園區。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二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具體負責對省級廣告產業園的管理和考核工作,指導制定園區建設規劃、開展園區之間學習交流,推動園區對外交流與合作。
省級廣告產業園區所在市(州)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在每年12月15日前對園區本年度的《廣告產業園區建設和運營情況報告》簽署意見,并將意見上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第十三條 省級廣告產業園區所在地的市(州)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協調、指導園區建設和對園區的日常監管工作,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建立各項管理制度,監督管理園區及園區入駐企業的經營活動,并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出臺相關的優惠政策和措施。
第十四條 省級廣告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履行工作義務,按照市場監督管理機關相關要求做好本園區廣告產業發展和管理工作。建立廣告產業園區建設和運營情況報告制度,每年11月10日前向省級廣告產業園所在地的市(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園區年度建設運營情況。建立重大事項專項報告制度,及時專項報告園區重要情況。建立園區檔案制度,將園區經營運營狀況、履行管理義務情況及時記錄歸檔。建立統計制度,園區和入園企業被確定為廣告業統計報送單位的,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及時按照統計制度規定報送有關統計信息。
第十五條 對被認定為省級廣告產業園的園區,優先享受省內有關扶持及優惠政策;入駐園區的廣告及相關企業,屬于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鼓勵類的,以及符合省、市(州)發展現代服務業和文化產業優惠扶持政策的,園區以及園區所在地政府應當根據相關規定給予支持。
第十六條 省級廣告產業園區的發展規劃和重要廣告產業項目作出重大調整前,須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十七條 省級廣告產業園區實行動態考核制度。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相關部門及專家組成考核組,對已命名的園區進行考核,考核每兩年進行一次。考核結果分為通過考核、限期整改、撤銷認定三種。
第十八條 對園區的考核包括以下方面:
(一)園區發展方向是否符合國家、省有關政策法規和本暫行辦法的要求;
(二)園區發展規劃實施情況;
(三)園區管理及整體運營情況;
(四)園區廣告企業發展情況、廣告產業經營指標情況;
(五)園區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情況;
(六)市(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園區管理的意見;
(七)其他方面情況。
第十九條 省級廣告產業園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撤銷其省級廣告產業園的認定:
(一)申報時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騙取省級廣告產業園區資格的;
(二)園區內企業有發布虛假違法廣告行為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經營管理不善,已不符合省級廣告產業園區認定條件的;
(四)存在重大的治安、消防、環保、衛生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相關部門行政處罰的;
(五)因政策或經營方向調整而改變園區性質的;
(六)不服從廣告產業主管部門依法管理的;
(七)其他對社會造成重大不良影響行為的。
第二十條 撤消省級廣告產業園區認定的,由考核組或省市場監管局廣告監管處提出意見,報經省市場監管局務會審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新建園區暫不符合省級廣告產業園區認定條件的,可以先行申報省級廣告產業試點園區。待條件成熟,按本暫行辦法申報省級廣告產業園區。
第二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二年。
附件:四川省省級廣告產業園區認定申報表
四川省省級廣告產業園認定申報表
單位(蓋章)
園區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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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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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設立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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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機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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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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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投資額 |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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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員總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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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以上學歷管理員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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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總面積 |
㎡ |
公共服務場所面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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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駐企業總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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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駐廣告企業總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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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園區經營總收入 |
萬元 |
其中廣告企業廣告經營額 |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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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園區經營總收入 |
萬元 |
其中廣告企業廣告經營額 |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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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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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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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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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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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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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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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營機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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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務平臺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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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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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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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經營收入大于300萬的企業名稱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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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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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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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駐的知名廣告企業和品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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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所在地 市(州) 市場監管部門 意見 |
單位簽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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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所在地 市(州) 政府 意見 |
單位簽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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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 場 考 核 意 見 |
簽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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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家 評 審 意 見 |
簽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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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級 市 場 監 管 部 門 意 見 |
單位簽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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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廣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技術支持:中國電信廣元分公司 網站維護:廣元市電子政務外網運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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