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食品安全 “四個最嚴” 要求,切實筑牢食品安全防線,廣元市市場監管部門持續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依法查處了一批典型違法案件。現將2025年廣元市食品安全領域典型案例(第二期)公布如下。
1.劍閣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劍閣縣劍門關鎮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食品案
2025年3月3日,該局接舉報,經查發現當事人生產白菜豆腐乳過程添加有白菜、食品添加劑(食用氯化鎂),未在內包裝標簽配料表中標注白菜成分,也未在內外包裝標簽配料表中標注食品添加劑(食用氯化鎂)成分。當事人共生產標簽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白菜豆腐乳115盒,銷售了114盒,單價15元/盒,銷售金額1710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結合當事人主動配合調查、危害后果輕微等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該局依法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1710元、沒收標簽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白菜豆腐乳1盒、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2.劍閣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劍閣縣義興鎮某小吃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5年11月25日,該局在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在經營場所未設置反食品浪費的標識或提示語,在現場還查見顧客未食用完的半碗米粉。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2025年12月9日,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3.劍閣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劍閣縣元山鎮某烘焙坊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生產月餅案
2025年9月25日,該局對當事人生產的月餅進行監督抽檢,檢驗結果為該月餅含有脫氫乙酸,為不合格品。經查當事人從淘寶購買1袋脫氫乙酸(1000g/袋)后,使用脫氧乙酸24g生產了三批月餅共計216個,售價3元/個,貨值金額合計648元。截至2025年10月11日,當事人自己使用36個,共對外銷售月餅180個,銷售金額540元。當事人收到檢驗報告后,召回月餅25個。當事人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生產月餅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屬于食品小作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該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罰款800元的行政處罰。
4.廣元市利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利州區某牛副產品經營部加工銷售未按規定進行檢疫肉類案
2025年5月16日,該局聯合區農業農村局、區公安分局開展肉類及肉類制品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場所內工作人員正在處理牛頭、牛骨等牛副產品,當事人無法出示當日涉案牛副產品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當日立案調查并對涉案肉類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經查,涉案物品貨值金額為2433.25元,違法所得772.5元。當事人經營未經檢疫牛副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八項的規定。2025年8月4日,該局綜合當事人初次違法、配合調查、主動整改、貨值低且無危害后果等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及相關行政處罰裁量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772.5元、沒收未經檢疫的涉案牛副產品400余斤和罰款15000元的行政處罰。
5.青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青川縣某餐飲店未落實送餐人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案
2025年3月12日,該局在網絡餐飲服務專項整治行動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在美團上開設有線上門店,為線上下單的顧客提供送餐服務,其送餐人員為該當事人自配,但是當事人未對送餐人員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當事人也未能提供對送餐人員的食品安全培訓記錄。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該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6.青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青川縣某酒業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4年11月12日,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生產的蜂蜜酒抽檢,經四川省食品檢驗研究院檢驗結論為山梨酸及其鈉鹽(以山梨酸計)項目不合格。經查上述蜂蜜酒,當事人共計生產入庫30瓶,售出12瓶,銷售金額480元,自檢使用2瓶,剩余16瓶沒有售出。由于當事人在收到檢驗報告后召回6瓶,當事人本案違法所得為240元,貨值金額為1200元。當事人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結合當事人存在主動配合調查、涉案貨值金額較少、積極整改并主動召回涉案產品等因素,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40元,沒收不合格蜂蜜酒22瓶,沒收違法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山梨酸鉀850g,處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7.旺蒼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旺蒼縣某海鮮炒飯店使用過期食品原材料且未落實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案
2025年3月28日,該局檢查發現當事人店內調料架上放置有一瓶已開封的過期郫大廚紅油豆瓣,仍與其他在保質期內的調味品存放在一起。當事人不能提供該產品購進的相關合法資料。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積極改正違法行為并配合調查,且危害后果輕微,該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8.蒼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蒼溪縣某副食批發部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飲品和采購食品時未查驗產品合格證明案
2024年12月31日,該局接舉報依法對當事人現場擺放有6種飲品共計701箱進行核查。經查,上述飲品均系當事人于2024年8月至11月購進。2024年12月中旬,當事人認為產品生產日期新鮮,銷量會更好,故使用在成都糖酒會上購買的用于篡改生產日期的工具,將涉案飲品的生產日期全部篡改為2025年1月1日,篡改后的飲品暫未對外銷售。因當事人未建立銷售記錄,故上述涉案批次飲品原生產日期無法核實。當事人采購上述飲品時索取有供貨商的經營資質證明材料、購進票據,未索取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當事人經營的上述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飲品貨值金額共計12485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積極糾正違法行為并主動配合調查,危害后果輕微,該局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相關涉案食品并處罰款31212.5元的行政處罰。
9.蒼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蒼溪縣某餐飲店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及采購食品原料未查驗產品合格證明案
2025年3月14日,該局在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采購使用的調味品用5L透明塑料桶盛裝,外包裝無任何標簽標識,其中已開封使用的一桶擺放于廚房操作臺上,其余2桶存放于庫房內,每桶6㎏?,F查明,上述調味品實際商品名稱為御豪牌濃縮雞汁,系當事人于2025年2月20日購進,該批次御豪牌濃縮雞汁購進時桶身無任何標簽標識,共購進了3桶,購進價格為130元/桶,購進金額共計390元。當事人采購上述御豪牌濃縮雞汁時索取了供貨者的經營資質證明文件、銷售憑證,但不能提供該批產品合格檢驗報告。由于當事人為食品小經營店,依據《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辦理了《四川省食品經營備案證》,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一項、《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五十條第九項、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該局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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