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2022年第1期)
按照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要求,現將涉及我市在總局及省專項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劍閣縣劍門關旅游文化產業發展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由嘉信食品有限公司動物產品加工廠生產的牛后腿肉
(一)抽檢基本情況
抽檢時間:2021年5月17日
抽檢單位:四川省食品檢驗研究院
抽檢地點:廣元市劍閣縣下寺鎮
抽檢食品:牛后腿肉
抽檢數量:3.1kg
購進/加工日期:2021年4月27日
2021年6月10日,四川省食品檢驗研究院出具編號為No:SP2021AO5372《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五氯酚酸鈉(以五氯酚計)項目不符合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50號《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要求,地塞米松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核查處置情況
1.產品控制情況
經劍閣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現場調查,2021年4月27日,劍閣縣劍門關旅游文化產業發展有限公司從嘉信食品有限公司動物產品加工廠購進牛后腿肉7.5kg,用于餐飲服務經營。因該批次牛后腿肉是零售,未留下顧客聯系方式,無法召回。期間未接到異常反饋。
2.排查整改復查
經排查,造成產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嘉信食品有限公司動物產品加工廠在收購中未嚴格把關,未對獸藥進行精準檢測;劍閣縣劍門關旅游文化產業發展有限公司原料購進中未嚴格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2021年6月11日,劍閣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要求企業嚴格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建立進銷臺賬;同時加強食品安全知識的學習,嚴把食品安全關,并于2021年8月12日進行了復查驗收。
3.行政處罰
2021年6月11日,劍閣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立案調查。經調查,劍閣縣劍門關旅游文化產業發展有限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二)項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劍閣縣局決定,對該企業給予沒收違法所得406元,并處罰款50000元。對嘉信食品有限公司動物產品加工廠的違法線索,已移送至農業農村部門。
二、廣元市元壩開元大酒店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由廣元市春成香油有限公司生產的食用植物調和油(芝麻調和油)
(一)抽檢基本情況
抽檢時間:2021年8月10日
抽檢單位:四川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檢測院
抽檢地點:廣元市昭化區元壩鎮葭萌路68號
抽檢食品:食用植物調和油(芝麻調和油)
抽檢數量:3L
生產日期:2021年6月17日
2021年6月10日,四川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檢測院出具編號為No:ASHA121Z06579《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香蘭素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生產環節處置情況
1.產品控制情況
經利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現場調查,2021年6月17日,廣元市春成香油有限公司生產食用植物調和油(芝麻調和油)500kg,主要銷售到元壩開元大酒店及部分市場批發商,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立即組織產品召回,召回56.50kg。期間未接到異常反饋。
2.行政處罰
2021年9月17日,利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立案調查。經調查,廣元市春成香油有限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十三)項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利州區局決定,對該企業處罰款5000元。
(三)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產品控制情況
經昭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現場調查,2021年7月21日,廣元市元壩開元大酒店有限公司從廣元市春成香油有限公司購進食用植物調和油(芝麻調和油)4桶共100kg(生產日期:2021年6月17日,25kg/桶)。截止9月13日,使用40.50公斤,抽樣3公斤,廣元市春成香油有限公司召回56.50公斤。期間未接到異常反饋。
2.行政處罰情況
2021年9月27日,昭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廣元市元壩開元大酒店有限公司進行立案調查。經調查,當事人在采購食用植物調和油(芝麻調和油)時,索取并留存有供貨商廣元市春成香油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該公司出具的同批次的出廠檢驗報告、開具的銷售票據,建立有進貨查驗臺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2021年10月14日,昭化區局作出免予處罰的決定。
(四)排查整改復查
收到《檢驗報告》后,生產企業立即組織專家對出現的問題進行分析研判,并積極整改,于2021年12月14日通過了復查驗收。
三、蒼溪縣元壩楊記麻辣小面館銷售的油條
(一)抽檢基本情況
抽檢時間:2021年9月8日
抽檢單位:成都市食品檢驗研究所
抽檢地點:蒼溪縣元壩鎮裕鶴西路16號
抽檢食品:油條
抽檢數量:0.6kg
加工日期:2021年9月8日
2021年9月29日,成都市食品檢驗研究所出具編號為No:SWJG202102309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1記)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核查處置情況
1.產品控制情況
經蒼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現場調查,不合格批次油條系當事人于2021年9月8日加工,共加工1.2kg(約20根),以1元/根的價格進行銷售。截止檢驗報告送達時,除抽樣0.6kg外,其余已銷售完畢。期間未接到異常反饋。
2.排查整改復查
經排查,當事人為油條炸出來口感更好,發面時添加了泡打粉和膨松劑,可能導致鋁的殘留量超標。蒼溪縣局要求經營者加強食品安全知識的學習,嚴把食品安全關,禁止非法添加各類添加劑,并于2021年11月19日進行了復查驗收。
3.行政處罰情況
2021年9月30日,蒼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立案調查。經調查,當事人生產經營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四)項之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和罰款1000元的處罰。
四、劍閣縣普安鎮魏菡白酒經營部銷售的2批次白酒
(一)抽檢基本情況
抽檢時間:2021年9月7日
抽檢單位:四川省食品檢驗研究院
抽檢地點:劍閣縣普安鎮普安鎮濱河路
抽檢食品:散裝白酒52%vol、散裝白酒57%vol
抽檢數量:各1.5L
生產日期:52%vol:2021年5月10日
57%vol:2021年5月15日
2021年9月30日,四川省食品檢驗研究院對52%vol散裝白酒出具編號為No:SP2021A18539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糖精鈉(以糖精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021年9月30日,四川省食品檢驗研究院對57%vol散裝白酒出具編號為No:SP2021A18536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糖精鈉(以糖精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核查處置情況
1.產品控制情況
經劍閣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現場調查,52%vol散裝白酒系當事人分別于2020年10月、2021年3月和2021年7月從劍閣縣江口鎮尚友酒廠購進,共3次75Kg;57%vol散裝白酒系2021年3月、2021年7月從劍閣縣江口鎮尚友酒廠購進,共2次共50Kg,在位于劍閣縣普安鎮濱河路其門市部進行銷售。2021年10月12日,劍閣縣局對當事人尚未銷售的50Kg52%vol散裝白酒和48.5Kg57%vol散裝白酒予以封存。其余已銷售完畢,因零售未留下顧客聯系方式,無法召回。期間未接到異常反饋。
2.排查整改復查
經排查,當事人未嚴格履行進貨查驗制度,未建立進銷貨臺賬,溯源信息不全。劍閣縣局要求企業嚴格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建立進銷臺賬;同時加強食品安全知識的學習,嚴把食品安全關,并于2021年12月10日進行了復查驗收。
3.行政處罰情況
2021年10月12日,劍閣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立案調查。經調查,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四)項之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和罰款3000元的處罰,對不合格52%vol散裝白酒50Kg和57%vol散裝白酒48.5Kg予以沒收。
五、廣元雨潤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無淀粉烤肉
(一)抽檢基本情況
抽檢時間:2021年8月19日
抽檢單位:四川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檢測院
抽檢地點:四川永輝超市有限公司南充市嘉南路分公司
抽檢數量:8袋
生產日期:2021年7月27日
2021年9月17日,四川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檢測院出具編號為No:ASHA121Z07031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菌落總數項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熟肉制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核查處置情況
1.產品控制情況
經昭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現場調查,2021年7月27日,廣元雨潤食品有限公司生產了無淀粉烤肉(260g/袋)418袋,銷售給湖北雨潤肉類食品有限公司400袋,湖北雨潤肉類食品有限公司全部銷售給四川永輝超市有限公司南充市嘉南路分公司。2021年9月22日,當事人發出召回通知,召回該批次無淀粉烤肉63袋,其中5袋送到公司實驗室檢測、6袋送到廣元市質量監督檢驗所檢測,剩余52袋做好標識單獨存放。其余已銷售完畢,因零售未留下顧客聯系方式,無法召回。期間未接到異常反饋。
2.排查整改復查
收到《檢驗報告》后,該公司立即組織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就生產過程控制、技術人員培訓等環節進行了整改。2021年12月10日,昭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了復查驗收。
3.行政處罰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2021年11月17日,昭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廣元雨潤食品有限公司作出沒收檢驗不合格的無淀粉烤肉52袋,沒收違法所得2880元,罰款50000元的處罰決定。
六、利州區強強美蛙魚妙銷售的牛蛙
(一)抽檢基本情況
抽檢時間:2021年9月24日
抽檢單位:四川省食品檢驗研究院
抽檢地點:四川省廣元市利州區小西街11號
抽檢食品:牛蛙
抽檢數量:5kg
購進日期:2021年9月24日
2021年10月25日,四川省食品檢驗研究院出具編號為No:SP2021A20005的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核查處置情況
1.產品控制情況
經利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現場調查,2021年9月24日,利州區強強美蛙魚妙在成都青石橋市場“A-51號小曾牛蛙”購進,共20kg。現場調查時,已無同批次不合格牛蛙。因零售故不能追回該批次不合格牛蛙。目前未接到異常反饋。
2.排查整改復查
經排查,造成產品不合格可能是養殖過程中為快速控制疫病,違規加大用藥量或不遵守休藥期規定,致使產品上市銷售時的藥物殘留量超標。利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10月26日要求該經營者限期整改,并于2021年10月31日開展復查驗收,未發現該經營者繼續銷售該批次不合格產品。
3.行政處罰情況
利州區強強美蛙魚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2022年1月13日,利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660元,并處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七、劍閣縣雄觀魚府銷售的牛蛙
(一)抽檢基本情況
抽檢時間:2021年9月8日
抽檢單位:四川省食品檢驗研究院
抽檢地點:廣元市劍閣縣下寺鎮清江路
抽檢食品:牛蛙
抽檢數量:5kg
購進日期:2021年9月2日
2021年10月19日,四川省食品檢驗研究院出具編號為No:SP2021A18835的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核查處置情況
1.產品控制情況
經劍閣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現場調查,2021年9月2日,劍閣縣雄觀魚府從雙流區恒源牛蛙水產品經營部處購進牛蛙25kg。現場調查時,已無同批次不合格牛蛙。因零售故不能追回該批次不合格牛蛙。目前未接到異常反饋。
2.排查整改復查
經排查,造成產品不合格可能是養殖過程中為快速控制疫病,違規加大用藥量或不遵守休藥期規定,致使產品上市銷售時的藥物殘留量超標。劍閣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要求經營者嚴格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建立進銷臺賬,水產品購進中必須認真查驗檢測合格報告,并于2021年10月29日開展了復查驗收。
3.行政處罰情況
2021年10月21日,劍閣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立案調查。經調查,劍閣縣雄觀魚府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二)項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劍閣縣局決定,對當事人給予沒收違法所得900元,并處罰款10000元。
廣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6日
主辦單位:廣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技術支持:中國電信廣元分公司 網站維護:廣元市電子政務外網運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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