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公眾食品安全,規范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的生產經營行為,我局對《廣元市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認定標準》進行了修訂,起草了《廣元市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認定標準(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修改意見,并于2020年2月15日前反饋廣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一、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137888969@qq.com,郵件主題請注明“《廣元市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認定標準(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二、將意見郵寄至:廣元市利州區利州東路二段686號,政策法規科,郵編628012。請在信封注明“《廣元市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認定標準(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字樣。
附件:《廣元市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認定標準(征求意見稿)》
廣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2月5日
附件
廣元市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認定標準(征求意見稿)
為規范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的生產經營行為,保障公眾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廣元實際,制定本標準。
一、關于食品小作坊的認定
1.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加工規模小,生產條件和工藝技術簡單,生產加工傳統、特色食品且不具備食品生產許可條件的個體食品生產加工者。
2.營業執照類型為個體工商戶。
3.對現場制售(前店后坊式)的蛋糕店、面包店、包子店、饅頭店、抄手店、燒烤店、熟食店(含鹵肉店、烤鴨店)等無固定就餐場所的個體食品生產加工者按小作坊進行備案管理。
4.食品小作坊在其生產加工場所銷售自己生產加工食品的行為,不需要取得小經營店備案,但食品生產加工場所與銷售場所分離的,生產場所按食品小作坊備案管理,經營場所按食品小經營店備案或食品攤販登記管理。
二、關于食品小經營店的認定
1.食品小經營店是指有固定經營門店,銷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飲服務,包括兼營食品,從業人員少、條件簡單且不滿足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條件的個體食品生產經營者。
2.銷售食品為主的小經營店是指銷售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裸裝食品)的小食雜店、小副食店、小超市、小賣部等個體食品經營者,其經營場所(不含非食品處理區,設在經營場所以外的食品庫房除外)實際使用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
3.餐飲服務為主的小經營店是指小餐飲店(含快餐店、小吃店、小飯店等)、飲品店(含咖啡吧、酒吧、茶吧、奶吧等)個體食品經營者,其經營場所(含食品處理區,非食品處理區除外)實際使用面積不超過80平方米。
4.營業執照類型為個體工商戶。
5.現場制售(前店后坊式)的蛋糕店、面包店、包子店、饅頭店、涼面店、抄手店、燒烤店、熟食店(含鹵肉店、烤鴨店)等有固定就餐場所的個體食品經營者按提供餐飲服務為主的食品小經營店進行備案管理。
6.對不具備條件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建筑工地食堂,按照提供餐飲服務為主的食品小經營店進行備案管理。
7.對依法需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學校、托幼機構(含托管機構)、養老機構、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甜品店等從事食品經營(含銷售食品和餐飲服務)不予辦理備案。
三、關于食品攤販的認定
1.食品攤販是指無固定經營門店,銷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飲服務的個體食品經營者,包括在指定(劃定)區域、城鄉結合部、街頭及路邊所有無固定經營門店的食品攤販(流動攤販)。
2.農村自辦群體性宴席專業加工的個體工商戶,按照食品攤販進行登記管理。專業廚政公司應當依法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3.幼兒園、中小學周邊直線距離200米范圍內,不得確定為食品攤販經營活動區域。
四、關于集中交易市場內的個體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認定
1.對集中交易市場內的小菜攤、小果攤、鮮肉攤等個體食品生產經營者按《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管理。
2.對在集中交易市場(批發市場、零售市場、農貿市場)內,從事食品加工、食品經營,且具有固定經營門店,又符合本標準中關于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認定標準的,按照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實施備案管理。
3.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者固定店鋪以外銷售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或者現場制售食品的個體工商戶按食品攤販進行登記管理。
五、個體食品生產經營者(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場所的使用面積超過本文件規定標準的,或者具備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條件的,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
六、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不得從事網絡食品經營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食品生產經營違法違規行為,依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執行。
八、本認定標準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調查時間:2020年2月5日-2020年2月15日
廣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公開征求《廣元市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認定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
的結果反饋
《廣元市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認定標準》(征求意見稿)于2020年2月6日至2020年2月15日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建議,期間我局共收到建議一條,內容如下:
《認定標準》“六、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不得從事網絡食品經營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蔽矣X得現在電子商務應用比較普及的情況下,通過線上經營也是實體經營的一個補充,不得從事網絡經營這個對于一些初創者有比較高的門檻,其實從微信朋友圈發布產品,通過微信交易也是經營的一種,看過有些地方有的也有限制,有的地方沒有此條限制,希望能夠在管理上加強,在門檻上放低,也是促進廣元營商環境的一個好事。希望各位領導多考慮一下一些剛開始創業的一些實際情況,多給一些機會。也是給廣元一些特色產品一個機會,讓創業者們多些機會。
經認真研究,我局決定對此條建議不予采納。理由是:根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第四條: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具有實體經營門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并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范圍經營。《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7號)第十六條第一款: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入網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許可的類別范圍銷售食品,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許可的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經營。法律、法規規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除外。
因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均是不具備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條件才予以備案登記管理,目前從規范線上食品經營活動,保障食品安全的角度對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從事網絡食品經營活動予以禁止。同時,我局鼓勵、支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若今后法律法規對此有另外規定的,我局將嚴格按照規定執行。
主辦單位:廣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技術支持:中國電信廣元分公司 網站維護:廣元市電子政務外網運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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