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場監管總局第101號令發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廢止規章1部,修改規章16部。《決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修改內容強化了涉企檢查有關要求,明確了相關許可審批權限,對部分罰款事項進行了調整。
《決定》修訂《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具體如下: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落實主體責任,明確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授權簽字人等管理人員職責,規范檢驗檢測從業人員行為。”
(二)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五條,其中的“說服教育、提醒糾正等非強制性手段”修改為“說服教育、提醒敦促、約談糾正等非強制性手段”。
(三)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檢驗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處罰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對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的檢驗檢測機構處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檢驗檢測機構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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