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以下簡稱《疫苗管理法》),同日,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三十號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疫苗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疫苗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對疫苗安全事件分級、處置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預防預警機制、處置程序、應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規定。” 當前,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全球肆虐,我國加強了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在全球抗擊新冠病毒疫情的背景下,疫苗被認為是戰勝病毒的有效武器,接種新冠病毒疫苗是阻斷新冠病毒傳播,防控新冠疫情最經濟、最有效、最科學的措施,應接盡接,應種盡種,全面構建“免疫屏障”。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四川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先后制定了《疫苗質量安全事件應急預案(試行)》,結合廣元市疫苗質量安全管理實際,制定廣元市《疫苗質量安全事件應急預案(試行)》,對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制定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關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體制的意見》(中辦發〔2018〕70號)、《疫苗質量安全事件應急預案(試行)》(國藥監藥管〔2019〕40號,以下簡稱國家藥監局40號文),《四川省藥監局關于印發疫苗質量安全事件應急預案(試行)的通知》(川藥監發〔2020〕15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廣元市《疫苗質量安全事件應急預案(試行)》。
三、制定目的
建立健全疫苗質量安全事件應急處理機制,有效預防、積極應對疫苗質量安全事件,高效組織應急處置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疫苗質量安全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適用范圍
廣元市《疫苗質量安全事件應急預案(試行)》適用于廣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一般疫苗質量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特別重大疫苗質量安全事件、重大疫苗質量安全事件及較大疫苗質量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按照《國家藥監局關于印發疫苗質量安全事件應急預案(試行)的通知》(國藥監藥管〔2019〕40號)、《四川省藥監局關于印發疫苗質量安全事件應急預案(試行)》(川藥監發〔2020〕155號)的規定執行。
五、主要內容
廣元市《疫苗質量安全事件應急預案(試行)》共分九部分:
(一)總則。包括編制目的、編制依據、分級標準、適用范圍、處置原則。
(二)組織體系及職責。成立疫苗質量安全應急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綜合協調組、新聞宣傳組、調查處置組、風險控制組、專家技術組,明確了各自的工作職責。
(三)信息處理。包括信息來源與監測、風險分析、信息報告。
(四)分級響應。包括Ⅰ、Ⅱ、Ⅲ級響應、IV級響應。
(五)信息發布。包括發布原則、發布要求。
(六)風險溝通。包括溝通目的、溝通原則、溝通方法、后期處置。
(七)保障措施。包括信息保障、人員與技術保障、物質和經費保障。
(八)應急演練。規定市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省藥監局安排,按照“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分級負責、突出重點、適應需求”的原則,組織相關部門開展疫苗質量安全事件的應急演練,并針對演練中的問題定期修改和完善應急預案。
(九)預案實施。規定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鏈接:廣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印發《疫苗質量安全事件應急預案(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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