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1日,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會同利州區政府、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廣元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聯合印發《廣元市城區犬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0年10月10日起實施。根據政策解讀有關規定,現就《辦法》有關情況簡要解讀如下。
一、背景依據
(一)出臺背景。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居民生活水平提高,養犬人群不斷增多。據不完全統計,市城區目前共有犬只3萬只左右,犬吠擾民、犬只傷人、犬只隨地便溺影響環境等問題時有發生,由此帶來一系列社會問題,甚至引發一些糾紛。目前,國家尚未制定專門的犬只管理法律法規,《四川省預防控制狂犬病條例》雖然規定了限養區犬只應當登記、免疫,但規定較原則,并且對犬只登記條件、登記內容、文明養犬行為規范、犬只的養殖和經營等未作出規定。同時,隨著新一輪政府機構改革,相關部門名稱、職責發生了變化,需要結合我市城區犬只管理工作實際,明確相關部門犬只管理職責和限養區范圍。因此,出臺并實施《辦法》確有必要。
(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四川省預防控制狂犬病條例》《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四十八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辦法》第一至第三條,提出了制定《辦法》的目的、依據以及適用范圍、區域劃分、管理原則。
第二章 職能職責。《辦法》第四至第六條,規定了公安、城管、農業農村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的職責;明確有關單位和部門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的責任和義務,建立了投訴舉報制度。
第三章 養犬登記和免疫。《辦法》第七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了限養區范圍,犬只登記、免疫的條件和辦理程序,犬只尸體無害化處理等。
第四章 養犬行為規范。《辦法》第二十六至第三十一條,規定了養犬人飼養犬只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攜犬外出需牽領和清理排泄物、保護環境衛生的責任;倡導性確定飼養犬只數量,鼓勵養犬人對飼養犬只實施絕育措施和投保犬只責任保險等。
第五章 犬只的養殖和經營。《辦法》第三十二至第三十五條,規定了規模養殖場的經營條件,禁止占用道路、人行天橋等公共場所兜售犬只。舉辦犬只展覽、比賽應當辦理的審批手續等。
第六章 犬只收容和領養管理。《辦法》第三十六至第三十九條,規定了城管部門負責設立犬只收容場所,收容犬只的范圍。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和符合條件的個人,可以從事犬只的收容、領養活動。走失犬只、暫扣犬只的認領程序等。
第七章 法律責任。《辦法》第四十至第四十六條,對建立社會信用體系,城管執法部門、公安機關、衛生健康部門等部門的執法職責做出規定。
第八章 附則。《辦法》第四十七條至第四十八條,規定了縣區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以及辦法的施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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